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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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8〕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林格尔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25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账面数据为基础,实行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清查核实。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合法。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要进行价值评估,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

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已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建立行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改居后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二)清产核资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目标任务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通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权属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全面核实确认资产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资产,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其他资产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对集体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妥善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全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及时上报清产成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农业农村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农村集体资产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开始,年底进行查漏补缺,总结验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5日)

1.成立机构。成立全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利音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  组  长:郭文俊  副县长

成       员:常凤鸣  农牧业局局长

                 范永荣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秦少飞  县委农牧部部长

                 任志宏  县委督查室主任

                 乔大川  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伊俊文  县教育局局长

                 沈瑞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高义祥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连生  县住建局副局长

                 池成湖  县水务局局长

                 邢仝牢  县林业局局长

                 郭银良  县文化体育广电局局长

                 李义君  县卫计局局长

                 陈利民  县档案局局长

                 陈跃华  县农牧业局副局长

                 张国华  城关镇党委书记

                 云安民  盛乐镇党委书记

                 汪真祥  巧什营镇党委书记

                 张晓旭  新店子镇党委书记

                 巴林军  舍必崖乡党委书记

                 云月清  大红城党委书记

                 王文林  黑老夭乡党委书记

                 赵立峰  羊群沟乡党委书记

                 张有生  经济开发区产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常凤鸣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陈跃华兼任,工作人员从农牧业局抽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保证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各乡镇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督查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各行政村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制定方案。各乡镇、园区要结合领导班子分工安排,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进一步明确责任,并制定各乡镇、园区具体工作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清产核资方案的制定,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民意,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又要依法履行民主决议程序。

3.宣传培训。县政府组织各乡镇(园区)、行政村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召开动员会,并组织由乡镇(部门)分管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会。各乡镇、园区也要通过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将清产核资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等广泛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乡镇(园区)要组织乡村干部、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会,准确掌握政策和具体的程序、办法,确保请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

(二)实施阶段(2018年9月6号—2018年10月26日)

对照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各行政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清查核实后,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由乡镇负责组织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上报县农牧业局,县农牧业局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业局。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一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妥善管理。二是进行全面总结上报。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总结工作,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登记汇总表,经审核后和工作总结一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农牧业局。

五、清产核资程序和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清查登记

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对集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账外资产资源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做到清查范围彻底、登记内容规范。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清查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损毁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由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置意见,填写核销申报表,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园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审核批复。

(二)价值评估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多估、少估和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最终结果、估价方法及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并报县经管站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

(三)权属界定

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通过协商解决,由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填制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申报表,上报乡镇(园区)和县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对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乡镇(园区)具体组织实施。

(四)公示确认

按照集体资产归属,分别对核实后集体资产逐项逐笔在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乡镇(园区)、村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对公示过程中,农民群众提出的异议,工作人员要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应上报乡镇(园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公示期满后,对没有争议的资产,由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依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由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结果。整个公示确认要做到内容全面、程序合法。

(五)账目调整

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及时进行账目调整。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形成核实后重新确定的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调账正确,核实准确。

(六)建立台账

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和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七)审核备案

乡镇(园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确认后的数据结果,按照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乡镇(园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逐级汇总

乡镇(园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将校验审核无误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资产归属,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县农牧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业部门。

(九)纳入平台

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纳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工作,各乡镇(园区)党委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为清产核资工作的牵头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层层抓好落实。各乡镇(园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指导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组会计(报账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目标任务、清查内容和清查方法,遵守全县时间进度要求,实施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牧业局负责监督实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和经营性项目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同时做好经费保障,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教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数据提供和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协调处置等相关工作;档案局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支持配合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县培训乡镇(园区)、乡镇(园区)培训村组的逐级培训机制,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乡镇(园区)、村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目标任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表格填报口径等,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走样。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村组,加强督查指导,重点督查工作部署、实施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来访,要向上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