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民工讨薪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民工讨薪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和林格尔县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

处置工作应急预案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讨薪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6〕64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和《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围绕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和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归口、部门联动”的原则进行处置,坚持“预防化解为主、防控处置并举”,遵循“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解决、妥善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确保社会稳定。

二、应急处置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是指农民工未依法通过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工会、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等部门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而是采取越级上访、聚众封堵交通、扰乱政府办公秩序等极端形式讨要工资,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政府部门工作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县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对处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负总责。联合清欠机构设在县联合接访中心,负责接访和指导处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具体职责:一是组织研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问题,制定处置措施及方案;二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三是决定对外信息发布内容、时间、方式等。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照县领导小组的架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照县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步骤处置本辖区用人单位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力争把矛盾和问题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部门职责:

人社局:对建设单位已付清工程款,施工单位、劳务公司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实施处罚;指导和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按程序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因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的拖久农民工工资事件,拨付工程款先行解决农民工工资;对事态紧急,农民工生活困难,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态恶化的,按照应急周转金使用程序,启用应急周转金先期支付农民工生活费。

公安局: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组织工人上访、封门堵路、扰乱政府办公秩序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后仍不支付,或以逃匿、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欠薪单位立案侦查,追究欠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行业监管部门: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开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依法停工,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调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施工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施工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已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要在30日内予以足额补缴;对事态紧急,农民工生活困难,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态恶化的,按照应急周转金使用程序与财政部门衔接,先期启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生活费,限期责令欠薪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足额偿还所用应急周转金。

信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欠薪案件进行接转,负责对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把上访群众稳控在当地。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置。

司法局:负责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协调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步骤和措施

(一)群体性事件的分级

根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行为方式、激烈程度、社会危害、发展趋势等因素,将群体性事件等级划分为重大(一级)、较大(二级)、普通(三级)三个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一级):

(1)一次参与人数达100人以上的;

(2)在县域内政治敏感地区或其他重要场所聚集、堵塞交通,聚集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已发生打、砸、妨碍现场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4)出现超出本县范围或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

(5)其他需要作为一级对待事件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二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30至100人之间的;

(2)在县域内政治敏感地区及其他重要场所聚集、堵塞交通,聚集人数在20至50人之间的;

(3)参与人员具有一定对抗性特征的;

(4)其他需要作为二级对待事件的。

3.聚集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达到上述两级事件标准的,属于普通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三级)。

(二)处置程序

1.重大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立即将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办公室主任要第一时间向组长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县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2.较大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要将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相关成员单位主管副职领导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3.普通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进行处置,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信息后要核实情况,相关成员单位科室负责人要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4.处置工作完毕后,各乡镇、经济开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书面报告报送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送书面报告。

(三)处置步骤

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1.根据上述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类别,属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得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的同时向县清欠领导小组报告。县清欠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由属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同时责令欠薪企业现场妥善处置。

2.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引导农民工选出代表(不超过5人),由联合调查组与代表对话沟通。

3.经对话初步了解情况后,联合调查组经合议,现场给予初步答复。

4.经过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情况后,联合调查组研究决定最终处理意见,并及时传达给上访代表。在处理过程中,调查组要耐心、细致、周到地做好群众工作,正确引导并稳定群众情绪。

5.总结通报。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乡镇、经济开发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向领导小组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视情况进行通报。

6.恢复秩序。群体性事件结束后,有关部门指导单位恢复生产秩序,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再度发生。要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

7.新闻发布。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评估。群体性事件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9.责任追究。要依法追究群体性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做出错误决定或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处置措施 

属地保障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调查后,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对建设单位已付清工程款,建筑、劳务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对政府投资项目因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由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先期解决农民工工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调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后仍不支付,或以逃匿、转移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欠薪单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欠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组织工人上访、封门堵路、扰乱政府办公秩序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启用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建设、施工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建设、施工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已启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足额补交,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催缴。对事态紧急,农民工生活困难,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事态恶化的,按照应急周转金使用程序,启用应急周转金先期支付农民工生活费,限期责令欠薪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偿还所用应急周转金。

4.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对所有欠薪单位按程序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所有欠薪单位法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飞机和列车软硬卧、入住星级宾馆和其他高消费活动。

五、日常保障制度

(一)日常巡查制度。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实行劳动用工隐患排查“月报告”制度,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劳动用工隐患排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汇总,并视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建立由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自查,县联合执法组专项执法检查,县政府专项督查构成的多层次联合执法工作体系。要科学统筹、安排部署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每年5月份建筑企业开(复)工初期至11月底竣工前,由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辖区内建设工地进行“拉网式”联合检查,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现场维权公示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制一金”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完善在建(续建)工程项目台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台账、农民工投诉案件办理台账,在此基础上县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自查整改成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县政府对薄弱环节、重大隐患开展专项督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涉及人数较多、工资数额较大、解决难度大或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欠薪情况,要立即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报告制度。报告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应做到快速、准确。最先发现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或接到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根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可采用电话、传真、文字形式报告。内容包括:(1)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2)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有关部门己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4)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5)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时限要求:一级群体性事件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二级群体性事件,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三级群体性事件,要在接报后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随时向县清欠办和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

在报送信息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四)信息接收和发布制度。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掌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工作制度,完善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畅通。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涉及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恶意讨薪人员均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置农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如因推诿扯皮、处置不力,导致事件升级,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宣传报道制度。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及时了解、掌握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帮助农民工合理反映诉求,依法理性维权。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面向社会公布日常咨询、投诉举报渠道、电话、地址等,公布应急维稳值班电话。对各类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反映的欠薪问题,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快速核实处理,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