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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和林格尔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和林格尔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150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17〕361号)决策部署,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盐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食盐经营者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县无食盐生产企业,不再向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县经信局牵头,发改局、食药局、市监局、卫计局、盐业公司配合)

2.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我县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向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和支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县经信局牵头,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3.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我县流通和销售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委托我县食盐批发企业代理销售。允许自治区内食盐批发企业和外省市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县区域内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网点和食盐终端用户,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县经信局牵头,发改局、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县经信局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市盐业主管机构,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经信局牵头,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经信局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我县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呼和浩特市统一社会信用体系。(县经信局牵头,发改局、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6.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县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依托我县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等支持。鼓励企业在供应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县经信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7.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经信局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论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县经信局牵头,市监局、发改局、财政局、盐业公司配合)

8.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我县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各类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消费需求。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非碘盐实行指定销售,非碘盐销售单位由经信局指定,不得在食盐市场违法销售非碘盐。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县经信局、卫计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局、食药局、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9.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县经信部门;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划入县食药监管部门。县盐业管理职能划转、机构设置、人员安置方案参照市里办法由县编办组织实施。人社局配合经信局会同公安、司法、卫计、市监、食药等有关部门建设我县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县编办、人社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食药局、卫计局、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10.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经信局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县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县发改局牵头,经信局、食药局、市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11.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经信局要加快制定我县工业盐管理办法。工业盐(含工业副产盐)销售单位要建立、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县经信局牵头,市监局、食药局、盐业公司配合)

12.改革盐业企业内部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盐业公司要制定深化内部机制改革方案。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盐业公司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管理。(县经信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盐业公司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全面负责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发改局、经信局、供销社牵头;编办、人社局、食药局配合;政府办、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切实支持国有盐业企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审计部门要对原盐业公司进行财务和资产审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完善政策体系

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盐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我县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无碘盐供应和管理,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碘盐供应等政策措施,促进食盐批发企业规范建设和盐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卫计局、市监局、盐业公司)

(四)有序推进改革

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职能未移交之前,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与监督执法扔按原渠道管理。职能划转之后,由经信局、食药局分别行使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和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附件:和林格尔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和林格尔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林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郭文俊  副县长

成  员:王利星  政府办主任

            张三团  县编委办主任

            王志宏  政府办副主任 

            贺  国  发改局副局长

            魏  斌  经信局局长

            于国富  公安局副局长

            杨宏斌  财政局副局长

            乔  波  人社局局长

            李义君  卫计局局长

            赵亚峰  市监局局长

            斯  琴  食药局局长

            孙培俊  供销社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孙培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发改局贺国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