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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暂行)》的通知

和政办发〔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指导思想

1.5 工作原则

1.6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3.1.2 预警发布

3.1.3 预警响应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扑救火灾

4.2.2 转移安置人员

4.2.3 救治伤员

4.2.4 善后处置

4.2.5 保护重要目标

4.2.6 维护社会治安

4.2.7 火案查处

4.2.8 发布信息

4.2.9 火场清理

4.2.10 应急结束

5 和林格尔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2 响应措施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2 响应措施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2 响应措施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2 响应措施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运输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资金保障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和林格尔县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气候变化明显,差异较大,年均降雨量仅为385.2毫米,春秋季节干旱、降雨少,大风天多且时间长,全年枯草期长达7个月。随着全县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有林面积的不断增大,加之农事及生产用火、祭扫、游憩、林区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活动日益增多,导致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增多,火源管控难度加大,火险等级升高,极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暂行)》《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威胁本县的行政边界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1.4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针,加强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全面落实预防措施,充分做好扑火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1.5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编制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县指导性;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建立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全面负责本辖区较大、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处置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和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县级给予指导和支持,重点体现初期火灾的应急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发生森林草原火情时,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及时进行扑救;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事发乡镇、经济开发区应立即启动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在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和林格尔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2.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类扑火队伍执行跨乡镇、经济开发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乡镇、经济开发区之间做好协调联防联动工作,必要时由县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并申请呼和浩特市防火指挥部指导和增援扑救。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场实际,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类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动。

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县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同时,专家组成员可兼职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应急、林草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经县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签发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预警收音机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工作状态:预警地区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防灭火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防灭火指挥部及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坚守岗位;林草部门专业扑火队及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林场、白二爷治沙站等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预警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县防灭火指挥部及相关防火部门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加强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林草部门专业扑火队伍靠前布防,各护林站做好巡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应急专业、半专业扑火救援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预警地区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各护林站加强巡护,护林员坚守包片山头地块密集巡护,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类扑火专业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消防救援大队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参与扑火准备;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县委、县政府、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县政府及时发布防火戒严令;各类专业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县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

县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3.2 预警预报与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南天门林场、白二爷治沙站)等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市和自治区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3.2.1火灾预警预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类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报告火情现场保持实时联络,随时掌握火场动态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根据火场发展态势,综合研判各方面信息,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做出预警,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接到命令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3.2.2火灾信息处置

3.2.2.1火情信息报告内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概况、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情况、林木、农作物、牲畜、房屋、重要设施等)、采取措施、扑救人员情况等。

3.2.2.2火情报告

(1)火情初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防火相关单位应加强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火源管控和巡查巡护,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应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扑救,同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与火灾现场指挥部建立通讯联络,及时掌握火场动态信息,向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通报情况,同时做好火情动态记录登记,并对初期火灾的扑救给予指导。

(2)火情续报。在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未完全扑灭前,实行24小时报告制度,每间隔2小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最新动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每日10时前向县委、县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随时报告。

(3)火灾核报。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防火相关单位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火灾被完全扑灭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以书面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存档,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以火灾发生地单位为主。火灾发生后,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全力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汇同相关部门负责指挥扑救;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必要时组织调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大队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扑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行协调和指导;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调派全县各地各类扑火力量增援,同时申请呼和浩特市防灭火指挥部支持;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草原火灾态势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批准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并实施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扑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并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发生森林草原火情时,事发乡镇、经济开发区应立即按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全力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乡镇、经济开发区应立即启动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调动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及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与扑救,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并启动本预案,同时向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在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火案查处

一旦有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森林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肇事者、扑救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力量进行依法查处。

4.2.8 发布信息

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防灭火指挥部严格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

4.2.9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南天门林场林区、白二爷治沙站林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火势蔓延迅速,难以控制。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地面巡护信息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立即向指挥部和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调派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大队等派出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3)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4)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IV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赴火场工作组、综合调度组、火场通讯组、后勤保障协调组、宣传报道协调组、火案查处协调组等,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2)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请示,及时调派消防救援大队及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支援,根据需要请示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派内蒙古森警总队直属大队参加火灾扑救。

(3)各地区专业扑火队伍、应急救援大队、武警部队、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

(4)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全力消除威胁。

(5)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2 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县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求,县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大队、各地区专业扑火队伍、武警部队、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调配消防车等大型消防装备参与扑救,跨区域支援。必要时,请求呼和浩特市支援。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火情监测。

(4)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交通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6)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济损失巨大。

(3)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区,扑火力量严重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火势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提前启动Ⅰ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前线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

(2)进一步增调各类扑火力量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呼和浩特市、自治区支援。

(3)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加强航空火情监测,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

6.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地军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和农区的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专业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县防灭火指挥部商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调动飞机支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呼和浩特市、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调动。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将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县森林草原方灭会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牧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和物资,用于各地扑火需要,必要时请求呼和浩特市支援。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物资,确保保障到位。

7.6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同时财政部门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重伤和死亡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结合实际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上报县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和林格尔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林格尔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和林格尔县扑火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和林格尔县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信号颜色;

4.扑火队伍火险预警响应状态;

5.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基本编成及物资装备配置。


  附件(森林草原火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