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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荒种植、采砂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和政发〔2020 〕58号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行洪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长制规定,现就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栽植林木等。

二、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树木和高杆作物。

三、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四、对个人开垦防洪河道堤防用于种植农作物、种树等行为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由违法者自行清理并恢复,逾期不清理的,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者全部承担,违法行为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乡、村两级河长要切实履行河长职责,加强巡河,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及处理。

七、水务部门及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加强河道管理,从严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破坏草皮、采砂取土、倾倒垃圾、修建房屋、排污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