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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屠宰、剥食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防止不明原因死畜禽对人体造成危害,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现通告如下: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畜禽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屠宰、剥食、拉运、储藏、加工、销售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及产品

四、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引起疫情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村民自行食用、组织他人剥食、出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同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停止本年度及下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各类涉农(林、水等)资金的申报和发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他人非法屠宰、剥食、加工、销售、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71-7190910。举报一经查实,由县农牧局通过话费充值的方式奖励1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