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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祥和的节日氛围,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区(东至东门、西至新209国道、南至南绕城路、北至新旺街)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点旺火;禁止在县城区各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明火祭奠。
   二、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三、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告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