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站所的通知

和政办字〔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良好”的目标,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年限,保障农村公路畅通无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0〕45号)文件精神,就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做到有养护人员及议事机制、乡规民约,养护人员由各乡镇负责配受县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各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所及养护管理人员、议事机制及村规民约,养护人员由各行政村负责配乡镇、经济开发区农村公路养护站县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

二、经费来源

(一)各公路养护站、所日常养护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县级公路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级公路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级公路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宽度、年度考核结果等要素统筹安排。

(二)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农民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村道的日常养护。

(四)村级公路养护可以与扶贫公益岗位设置相统筹,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承担养护人员,利用扶贫公益岗位设置养护员,并发放公益岗位补贴进行养护。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养护站负责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巡查工作。

(二)村养护所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巡查工作。

(三)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养护站和村养护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或受益单位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四)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养护站和村养护所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雨(雪)、沙尘暴等极端天气的道路巡查和应急抢险制度,加强对路面、路基、桥梁、涵洞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保养、加固、抢修,使其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