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和林格尔县境内主要行洪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重点区域内种植高杆农作物(特指玉米、葵花、高杆高粱)、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