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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保障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和政办发〔2021〕24号  2021年8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10号)精神,确保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保障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教育投入要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均就教师工资水平做出规定,要求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对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长效机制

(一)建立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待遇自查比对机制

人社、教育部门按照国办发〔2018〕89号文件的比对口径,每年第一季度末根据上一年度公务员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统计结果,自查比对上一年度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填写《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自查比对表》(附件1),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人社、教育部门备案。

(二)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自查比对后,如出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情形,立即启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一要将上半年度的差额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补发,确保上年度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二要综合考虑上年度差额及当年度公务员一次性奖金的增加额度,对当年度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增量核定发放。增量的额度=上年度差额+上年度公务员一次性奖金(平均水平)的30%。补发的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年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均不作为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人社、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填写《义务教育教师上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补发审批表》(附件2)、《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核定表》(附件3);人社部门负责审批奖励性绩效工资;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

人社、教育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动态调整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待遇同步提高机制

按照国办发〔2018〕89号文件要求,遇当地公务员津补补贴水平提高时,同步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水平。

(四)建立高中教师与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同步提高机制

按照国办发〔2018〕89号文件要求,要统筹考虑高中教师工资待遇。出现义务教育教师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照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的增量,同步为执行绩效工资基准线的高中教师(包括普高、职高、中专)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核定的增量不作为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三、切实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定期研究,专题部署,专人负责。人社、财政、教育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按照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财政部门优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将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附件:1.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自查比对表

   2.义务教育教师上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补发审批表

   3.义务教育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核定表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