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有关单位:
《和林格尔县城乡客运公交运营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林格尔县城乡客运公交运营补贴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化交通运输城乡公交一体化,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医疗卫生领域、教育领域、科技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本着“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与本级财政收支可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客运公交运营补贴行为,合理划定城乡客运公交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强化财政资金对城乡客运公交发展的画龙点睛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城乡客运公交补贴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服务群众,安全经济”的原则,通过政府补贴的调节作用,调动城乡客运公交运营企业积极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客运公交从“通得了”向“通得好”转变,健全安全、便捷、高效、绿色、低碳、经济的农村客运公交服务体系,为乡村振兴、交通强国、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第二条 补贴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乡客运公交是指公交及公交化运营的农村客运;城乡客运公交班线是指县域内乡村范围内到县城关镇,经县交通运输部门批准运营的公交客运班线。城乡客运公交补贴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企业运营成本给予补贴的资金。城乡客运公交村村通客车线路(优化后公交班线附后)运营成本享受资金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根据市场分析和上级相关要求,对每月上座率20%以上的公交班线的驾驶员工资、油料、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监控服务费、驾驶员住宿费、办公费、车辆折旧费、预备驾驶人、站(场)经营、信息化系统建设进行补贴;否则不予补贴(包括上座率20%的)。
第四条 严格票价管理
城乡公交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严格实行50公里内5元,50公里外10元的价格基准。并着力做好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随意涨价、胡乱要价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申报及审核
(一)每年1月份,运营企业应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县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运营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和补贴资金申报表后,提请县政府批准,由县交通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出具审计核查报告,并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三)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的运营亏损补贴结果以及对企业的考核情况向县政府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县政府根据申请报告,安排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四)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将补贴资金拨付县交通运输部门,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 财政补贴拨付
(一)城乡公交运营补贴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交运营企业上年度运营情况,申报下一年度运营补贴财政预算,纳入县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预算中,在预算中包括第三方审计机构费用。
(二)县财政根据财政预算法律法规与相关管理办法对运营亏损补贴年度预算进行审批与下达。
(三)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金额,于每年6月份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运营补贴资金,预拨金额为当年批复预算的70%。
(四)当年终,公交运营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按本办法于次年1月完成上年度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应规范公共交通运输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线网规划编制公示制度和运营价格低票价制度。要建立城乡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公交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督促公交企业建立线路运行公里数及票款收入等基础数据台帐。要制订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
(二)公交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开源节流,切实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公交设备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车辆购置和移动支付等便民措施投入性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落实招投标制度、质量监理制度和决算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县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监督;建立公交智能化调度信息系统,准确提供线路运营公里数、乘客数等基础性数据,对提供的相关报表和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三)县审计部门要对公交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补贴资金拨付审核,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五)公交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与企业考核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核减补贴资金数额,情节严重者,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1.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不执行县交通运输部门关于推动车辆转型升级相关指导意见的;
2.不服从政府应急调度,不按时开通行政指令性线路的;
3.提供不实或虚假材料的;
4.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价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6.对12345接诉即办、12328投诉热线未能及时办理或拒不及时办理,且投诉量较大的。
第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
健全“行业监管、企业主管、社会参与”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执法机制,提升城乡客运公交安全发展水平。督促公交运营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把从业人员资质关,切实加强城乡公交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安全驾驶。利用北斗卫星等动态监控科技手段,强化对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第九条 城乡客运公交补贴办法要根据上级最新政策实时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促进农村公交客运发展政策,涉及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1月至6月份的补贴资金可参照此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