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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收费停车场设置审批(核定)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2〕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各相关部门:

为持续巩固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收费停车场审批(核定)管理,提升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停车资源合理利用,缓解群众停车难问题,按照上级部门和县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公共停车场设置审批(核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审批类别

公共停车场设置分为审批类(常规)、核定类(临时)两类。

(一)审批类(常规)公共停车场

符合城市规划配建指标明确、土地权属清晰、有固定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法人)条件齐备等情况下设置的固定长期公共停车场。

(二)核定类(临时)公共停车场

1、利用征收已拆除地上建筑物待征转的闲置空地和闲置未建成规划绿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2、高速公路、国道、县道城区沿线(出城口)周边货运市场和物流园区及路边招待所(宾馆)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3、单位或个人自有土地(院落)和城(市)镇边死角地块,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含集体未利用地)等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4、由于历史原因无规划或城市规划未明确停车场配建指标建设项目、列入我县“房地产遗留项目”,机场、车站、地铁口等市政公共设施项目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审批(核定)形式

公共停车场由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及发证、延续、变更、换证。

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各乡镇、街道办筹备处通过联席会议予以核定,由各乡镇、筹备处指定部门负责办理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核定工作的收件、发证、延续、变更、换证、注销、归档等相关事宜,并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三、公共停车场审批(核定)时限

(常规)公共停车场审批时限为3年(如委托书或协议约定时限不足3年的,以委托书或协议约定时限批准设置),发放《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

(临时)公共停车场核定时限为1年,发放《呼和浩特市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经营核定证》。凡遇有城市规划调整、土地征用等城市建设情况,经核定的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个人)要立即停止经营关闭停车场,无偿自行拆除停车场相关设施,清理场地并关闭停车场。

四、(常规)公共停车场设置审批要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信用承诺书、停车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2、土地权属材料(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不动产权证;

③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划拨土地批复、划拨土地决定书;

3、申请人证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5、委托书或协议

五、(临时)公共停车场核定方式及要件

(一)(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经营核定方式

(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各乡镇、筹备处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核定。各乡镇、筹备处联席会议核定后,由联席会议常设机构(停车场联席会议核定办公室)出具联席会议纪要或相关核定事项通知文件,并由辖区政府指定工作部门依据联席会议纪要或文件和相关流程,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停车场发放经营核定证。

(二)(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经营核定要件

1、(临时)停车场设置经营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信用承诺书、停车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公共停车场土地权属材料之一;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

③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储备土地、新征收土地等相关证明材料;

④乡镇、街道、村委会(设场主体)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材料;

⑤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相关证明材料;

⑥个人自有土地相关证明材料

⑦市、县、区住建、城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临时占用公共资源(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相关证明材料;

⑧其他符合用地规定相关材料(具体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或辖区停车场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申请人证件(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委托书或协议

六、业务监管与指导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审批相关事项进行监管和指导;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临时公共停车场核定相关事项进行监管和指导。同时,要建立健全业务监管指导联络机制,确定专人、科室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联合督导等工作。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县停车场精细化管理提质增效,决定成立和林格尔县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审批(核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剑青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利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薛志刚  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建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云  鹏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樊国君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魏  斌  县财政局局长

        王茂盛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  敏  县交通局副局长

        乔海龙  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李鹏飞  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分局局长

        赵明升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郝永旺   盛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李贞元  新店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巴建平  巧什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阿木吉日嘎拉  大红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张海清  舍必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世宏  羊群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布仁吉日嘎拉  黑老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云鹏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具体事务。

八、相关要求

(一)切实落实《意见》原则

1.各乡镇、筹备处相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监管并重、集约发展;改革创新、支撑保障”的原则,统筹布局辖区停车设施,重点加强区域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停车设施有效供给;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停车设施智能化水平。

(二)健全审批(核定)机制

1.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建立本辖区临时公共停车场核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设立议事机构。联席会议依法依规核定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用地范围、车位数量、经营时限、经营主体等事项。要按照供中国原则,做到成熟一个,核定一个。

2.各地区、各部门要要对公共停车场审批(核定)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公共停车场审批(核定)衔接工作。

3.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停车场经营主体变更管理,已审批(核定)的公共停车场在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停车场经营核定证。

4.专用停车场设置审批可参照公共停车场相关要求办理;临时专用停车场和公共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可参照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核定要求办理。

(三)推进停车服务智能化

1.持续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新审批(核定)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一律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实现微信等通道无感支付。

2.各地区要将公共停车场审批(核定)信息及时推送给城市管理部门及停车场监管部部门,做到建设、审批(核定)、收费、监管信息共享、资源互通。

3.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通过媒体、网站、报纸以及设立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公共停车场、临时公共停车场共享停车场位置、收费等相关信息。

(四)加强公共停车场监管

各地区、各部门要要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公共停车场规划、审批、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力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未明确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予以确定。另外,在公共停车场审批(核定)工作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需要修改部分事项内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修编。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