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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和政办字〔2023〕42号    2023年11月23日    

各乡镇、乳业开发区、各街道办筹备组,县各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和林格尔县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规划编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和林格尔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为标准,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四)《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五)《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六)《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气发〔2008〕201号)

(八)《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气发〔2008〕16号)

(九)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第五条  规划编制原则

坚持依法规划原则;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相统一的原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强制性原则;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年限、范围

规划年限:2021——2035年

规划范围:和林格尔县全域

专项规划年限:2023——2035年

专项规划范围: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域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根据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践线界落地。

第八条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区范围,是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区。

第九条  在本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  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规划对象和目的

(一)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和林格尔县实际情况,本规划主要针对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

(二)根据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性质、类别和业务布局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

(三)为保护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四)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

(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对象:

(一)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一)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二)国家基本气象站周围的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1。

(三)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1执行。

本规划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五)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六)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三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现状及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控制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主要控制

(一)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新站基准点(东经111°49′21″,北纬40°23′15″,海拔1212.8米)的本体35米×45米范围。观测场本体范围内不准建设任何与观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以及植物、作物。

(二)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三)在观测场围栏外移50米~1000米空间范围内;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与公路路基距离大于50米;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大于100米;与铁路路基距离大于200米;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大于500米;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五条  一般保护区范围和泛保护区范围内按照《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附表1)加以控制。

(一)建(构)筑等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表1)中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标准。

(二)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建设障碍物高度,应满足(附表2)的要求。(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严格按附表的要求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1000米范围之外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在和林格尔县域图上标注。本体界线上设置界碑和界桩,保护范围界线的控制点明确地理坐标。

第十七条  在本规划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征求该工程是否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见,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后,方可报请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要体现城市发展需要,又要严格遵守气象法律法规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凡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应当报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二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和林格尔国家基本气象站(经度111°49′08″E,纬度40°23′57″N,海拔高度1166.7m)迁移站址之前,《和林格尔县国家一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气发[2011]19号)同时有效,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共同编制,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解释。


附件:和林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附表附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