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筹备组,县直各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政府投资类项目管理,严控地方政府债务产生,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政府投资类实行项目立项(实施)前审批、财政评审审批和同意招标审批。
一、项目立项(实施)前审批。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后,向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项目立项(实施)申请报告。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及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立项(实施)工作。
二、财政评审审批。县政府同意项目立项(实施)后,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向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申请开展财政评审工作。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财政副县长及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县财政局牵头、审计局配合,组织财审工作,出具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
三、同意招标审批。财政评审报告出具后,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财审报告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价不得高于财审价),具备招标条件后,向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申请开展招标。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及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从2024年5月21日起执行,未完成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需完善以上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财政局一律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专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