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政发〔2024〕118号     2024年12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贯穿到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中,全面提高和林格尔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美好社会。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和林格尔县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是指导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的重要制度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内,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和林格尔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1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2.2 突发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等。

1.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2.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防敌空袭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大规模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阻扰工程设施施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冲突或踩塌事件;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等。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区域协调、联防联控,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险。

1.3.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的应急管理体系。实行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扎实构建重大风险研判、灾害会商、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多部门全过程联动机制,不断增强和林格尔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1.3.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事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村、社区党委及政府积极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3.4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3.5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民兵、预备役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3.6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7 坚持区域协调、联防联控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乳业开发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队伍、消防大队,志愿者队伍及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

1.3.8 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等。

(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涉外事件、重大经济事件、新闻舆论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大规模集体上访;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阻扰工程设施施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群体性冲突或踩塌事件;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等。

(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一般)4个级别。

(1)Ⅰ级(特别重大)

发生跨区域难以控制的事态,并在和林格尔县区域范围内呈扩散态势,超出和林格尔县联合应急能力,需要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和呼和浩特市乃至自治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事件,或需要请求呼和浩特市各级部门进行救援处置的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

发生在乡镇、街道、乳业开发区、企业单位难以控制的事态,并有向周边乡镇、街道、乳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扩展的态势,超出企事业单位应急能力;或发生大范围的火灾;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疫情、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和林格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和林格尔县相关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突发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上报和林格尔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并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事件。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事发单位自身难以控制或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领导确认属Ⅱ级响应的事件。

(3)Ⅲ级(较大)

发生在和林格尔县境内的道路、乡镇、街道、乳业开发区、企业单位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事故,由和林格尔县相应的公安民警、交警、企事业单位、各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的,由和林格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联合和林格尔县相关部门后,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

发生在和林格尔县境内的道路、乡镇、街道、乳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区域范围内的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县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1.5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 分级应对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由事发单位,事发地乡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开发区)”)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机制,下同)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协同应对。

对超出我县应对能力,或者涉及跨县(旗、区)级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者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报请市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响应应对。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在县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

1.5.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按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

(1)四级响应(蓝色级别)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为主处置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请求或实际需要,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县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三级响应(黄色级别)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事发企、事业单位确认属Ⅲ级响应的: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迅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视情况派出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二级响应(橙色级别)

事发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灾情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应考虑扩大应急、提升级别。和林格尔县属有关部门在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迅速采取应急处置行动,按应急救援预案程序配合事发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一级响应(红色级别)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确认属Ⅰ级响应的:事发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报告。情况严重的,由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各有关部门在和林格尔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立即向上级请求应急救援。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6.1 应急预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审批、备案、发布等,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其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承担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安排,制定应急工作手册,作为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应急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推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工作机构

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办公室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对应专项应急管理业务的牵头部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或者发生并发多发事件,或者需要与市或相邻地区协作应对的突发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总指挥部负责领导、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执行统一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指挥机构的领导。

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2.4 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局局长担任,职责如下:

(1)指导、协调全县应急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负责并组织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3)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全县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组织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全县各部门、单位等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5)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6)统筹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县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负责组织并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9)负责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10)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5 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参照和林格尔县级组织模式设立对应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6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各专项应急管理业务相关部门推荐,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日常作为咨询机构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专项应急管理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业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

2.7 基层和社会组织

各基层组织,包括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和重点单位)等,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基层应急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县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托各类风险防控体系,开展日常预防监测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有序开展先期处置。

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由县应急管理局统筹管理,日常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接受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8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设立由本级党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应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明确现场指挥长。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县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疏散组、医疗救治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发布组、专家顾问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专业处置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协调调配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安全疏散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等工作;

环境保护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提供并分析监测数据,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通信保障组:保障政务专网通信畅通,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县应急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

新闻发布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专家顾问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等。

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3监测与预防机制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风险防控

(1)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本指挥部成员单位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3)各级党委、政府等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社区、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2 监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 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问题。

3.2.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可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条例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2.2 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市级相应部门报告,由县委总值班室和县政府总值班室分别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驻县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党委、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锣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预警发布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3 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四级、三级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④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⑦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⑧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二级、一级预警措施:

①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预警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3.2.4 预警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1)县、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单位和基层网格员、有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委总值班室、县政府总值班室,并随后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交由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信息报告的同时,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3)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各自职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动员当地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4)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因火、电、水、油、气等引起的突发事件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相关专家组或专业人员意见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断油、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在我国境外发生涉及本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相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事发地开展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突发事件的县级层面四个级别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别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4.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或跨县(旗、区)的突发事件,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提请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上级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须及时上交指挥权,并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相关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现场的,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根据有关补位制度,报请补位领导出现场;补位领导因特殊情况也不能出现场的,报请县委总值班室主任或县政府总值班室主任协调有关领导出现场,同时通报县委总值班室或县政府总值班室。

当上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县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5 基本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迅速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手持设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灾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⑮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⑯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通信、现场信息、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适时、适度的原则。由县政府或部门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委宣传部配合相关专项指挥部按规定权限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由上级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汇总信息,在上级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专项指挥部应在上级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第一时间按规定权限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要求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视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委宣传部应会同县公安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密切关注舆情,迅速澄清谣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未经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新闻宣传、统战、外事服务等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相应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组织对外报道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7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逐级上报,依法提出申请。

4.8 扩大响应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由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本县控制能力,凭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向市级及以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4.9 区域合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地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合作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保障。

4.10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履行统一领导指挥职责的党委、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县卫健、农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县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并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和单位,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以上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

5.3 调查与评估

(1)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并配合上级调查组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相关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汇总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5.4 社会救助

(1)县民政局负责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自然灾害的灾后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2)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加强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县、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准备与支持

6.1 人力资源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各部门应当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全县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积极推进全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县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7)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6.2 财力支持

(1)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相关行业主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政府设立突发事件专项资金,县应急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保障未列入县财政预算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事后及时进行审核审计。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乡镇(街道、开发区),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申请,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6)建立联合追偿机制,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急处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会同县司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向责任主体追缴。

6.3 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粮油、生活必需品、基本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及时供应;负责建立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政策和市场供应保障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消费品的储备管理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统筹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以及职能分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按照“最高灾害”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采取实物储备、商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建立健全物资装备轮换更新、维护保养、登记备案、紧急调拨、征用补偿等制度,每半年向所在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报一次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明细,由县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备。

6.4 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县人防办、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警报、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各相关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平台,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构建互通互联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联络通讯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县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构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会商研判网络,保障信息发布快捷有序。各通信运营商和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交通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交通运输、公安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县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6.6 科技支撑

(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发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并实现与市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结合人防、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建设的临时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安置的安全场所。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避难。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7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级政府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意见。

(4)本预案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起草,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5)交通运输、能源供应、通信、现场信息、医疗卫生、应急物资装备、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应急队伍联调联战等应急保障工作主要牵头协调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类应急预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工作。

7.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发布,报市政府备案,报市应急管理局。

(2)县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牵头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可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备案。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涉及需要与县政府和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自治区、市驻县单位,以及县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与其联合应急处置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备案,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6)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相关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它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演练

(1)各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情景模拟式的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预案编制牵头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主动组织相关预案的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专项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编制部门也要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4)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须在季节到来之前全部完成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它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解读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8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涉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21日县政府印发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HLGEXTFSJZTYA-2021-01)同时废止。


附件: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附件.doc

    1.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3.县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4.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

    5.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6.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