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和政发〔2024〕130号     2024年12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和林格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和林格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要求,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六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三)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

(二)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八条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和遴选时间,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健全完善工作规则、运作机制、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专家和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经专家论证认为在专业、技术上不可行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决策草案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评估主体:

(一)部门作出决策的,该部门为评估主体;

(二)多个部门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部门为评估主体;

(三)提请党委或者政府作出决策的,提请部门为评估主体;

(四)党委或者政府作出决策的,党委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为评估主体。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风险识别结果,按照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人民群众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高风险等级;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评估为中风险等级;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低风险等级。

(五)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或者中风险等级的,评估主体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一并提出化解风险工作预案。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送同级党委政法委进行程序性审查备案后,报送决策机关。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策;对于风险不可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第二十六条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权限范围;

(二)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及向县委政法委备案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旁听会议。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资料按照“一策一档”要求一式两份进行立卷归档,一份报决策机关备案,一份自行留存。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

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决策启动程序材料。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

(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

(九)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县级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并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援法议事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组织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具体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评估结果。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