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和政发〔2025〕53号      2025年6月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领导下,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创新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和林篇章贡献力量。

第三条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和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外出考察或请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补位制度,副县长外出考察或请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安全稳定、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等事项实行“一岗双责”。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落实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

第十条县审计局在县长、分管副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厚植为民情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和林格尔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强协同配合,紧盯政府政务运转和服务保障的关键环节,打破思维定势,强化数智赋能,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聚焦企业群众所需所盼,优化政务服务,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高质高效解决企业群众诉求,合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 坚持清正廉洁。全面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和廉洁文化建设,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工作要求,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积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政务公开渠道,推动政府系统新闻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  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落实县级领导值班接访制度,亲自阅批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包案督促化解重大信访问题。重点涉访部门和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执行部门联合接访制度,依法及时解决各类信访问题。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各相关部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县长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各乡镇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委部署要求;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等部署要求;

(三)贯彻落实县委工作安排,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县委工作安排,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县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通过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本级财政预算及其调整意见;

(七)讨论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八)其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政府办副主任、驻办公室纪检监察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或听取全国性、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三)听取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听取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研究决定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局工作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研究决定部门行业间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讨论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问题。

(五)研究讨论县长或副县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副县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第三十条 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审核后报县长审定;提请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确定,重要事项需报县长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以部门名义联合发文、一般性工作汇报、非重大事项等议题,原则上不安排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分管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会签,由县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副县长或者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分解任务,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乡镇、部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或参加的,须经政府县长或分管县长同意后指派分管同志列席或参加,所提意见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后提出。

第三十六条 各副县长代表政府列席或参加的全区、全市及区域性会议,会后要将会议精神、贯彻意见及时向县长报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列席或参加的全区、全市及区域性会议,会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副县长,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县长转报县长。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政府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计划外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各部门全县性业务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要坚持精简统一、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控制规模和时间,减少数量,从严审批,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56号)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工作进展过程中确有事项需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决策外,工作进展过程一般不必报送,工作任务完成后由牵头部门梳理汇总后统一报送总结报告。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简报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一律发县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代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拟制的文件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从严把关,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文件起草质量。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职责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条 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写明发文理由、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政策依据,根据需要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材料。无法律依据的常规工作原则上不得上报。需相关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由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并及时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办筹备组)、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内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报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请县长签批。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办理意见。对部门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协助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的文件,政府领导同志不予审签,由政府办公室退还报送单位重新办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公文签发权限: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报送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及报送的其他重要文件,经政府办分管政务副主任、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政府人事任免经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后,由县长签发。

(二)以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政府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县长会审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须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由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副县长会签;由政府办公室起草的需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发文,由政府办主任会签。

(三)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的,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一般性事务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同志会签。

(四)印发县长、副县长讲话,需经本人审阅。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和负面清单,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召开会议部署并明确工作任务的,一般不再发文。主题相似文件可以归并合并的,只发1个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委办局、议事协调机构下发的文件,按照对应原则由县相关部门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减少工作部署类、规划类发文,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提出的工作任务一般不印发分工方案。没有实质内容、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发扬“短实新”文风,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件篇幅。

各乡镇(园区)、各部门报送政府和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他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工作实效。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落地见效。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注重运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访、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县委实施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实对策。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以及县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除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文集、摄影作品集、书画册等,不为地方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县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县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政府办公室主任。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持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5日印发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政发〔201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