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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政办发〔2025〕4号      2025年5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切实履行对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和林格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林格尔县行政区域内或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抢救人的生命作为抗震救灾第一位,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1.4.2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减灾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落实地震应急工作;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全力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救援准备工作。

1.4.3 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有关机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1.4.4 坚持整合资源,协调高效的原则。加强现有各类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平台和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5 坚持注重实效,有备无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筹备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驻县各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地震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1.4.6 坚持依靠群众,全面动员的原则。地震应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充分发挥武警部队、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4.7 坚持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1.4.8 坚持靠实责任,奖惩兑现的原则。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我县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对本预案实施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县纪委应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2 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2.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有感地震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

2.1.1 地震灾害分级

按国家、自治区的分级原则,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2.1-1。

表2.1-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级 分级标准
震级 预评估结果
死亡人员
(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5%以上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发生6.0-7.0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6.0级地震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发生5.0-6.0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5.0级地震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地震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2.1.2 有感地震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有感地震。

2.1.3 其他地震事件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地震谣传事件、重大活动期间的地震安保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等。

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有感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国务院、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先行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启动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管理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 Ⅱ级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Ⅲ级 在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有感地震 Ⅳ级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有感地震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其他地震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3 响应启动程序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①启动程序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②应急准备。

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③现场应对处置。

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①启动程序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或邻近县(市)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②应急准备。

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③现场应对处置。

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①启动程序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②应急准备。

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③现场应对处置。

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4)应对有感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①启动程序

应对有感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Ⅳ级响应。

②应急准备。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和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③现场应对处置。

县领导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工作组职责任务。各工作组在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图4.1-1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3 组织体系

3.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副书记、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发改委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消防大队队长任副组长,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部署、调度与指挥协调。日常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负责。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人民政府。如发生破坏性地震,办公地点可临时设在其他安全开阔地带。

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工作内容: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地震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通报重要震情和部署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和措施。

(4)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抗震救灾工作。

3.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3.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当发布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可作适当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由县政府办公室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3.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地震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工作;在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的响应级别、起止时间和抗震救灾应急规模。

(2)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4)统一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5)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审议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重大事项。必要时,提出特别管制措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市人民政府和驻地部队以及有关部门实施紧急支援。协调县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等部门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向新闻宣传等部门授权发布震情、灾情信息。

(8)负责震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的指挥等。

(9)协调跨县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10)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迅速到达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地点集合,指挥部办事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3.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3.3.1 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县地震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民政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局局长、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卫健委主任、教育局局长、科技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主任;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

职责和主要工作: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人武、民政等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执行指挥部相关决定,负责传达、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做好保密工作。

(5)协调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趋势判定、地震紧急救援;协调地震工作部门的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和震情会商工作。

(6)负责与震区设立的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并督促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负责中央、自治区、市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8)协助县住建局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9)负责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指挥部各类文件,编印审核简报以及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承办指挥长、副指挥长召集的各种会议;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三个专项办公室,即震灾预防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

①震灾预防办公室

设在县地震局,由县地震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和主要工作:组织完成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配的具体工作;协调市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监测预报、趋势判定和震情会商、地震灾害预防、抗震设防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②抗震救灾办公室

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和主要工作:组织完成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配的具体工作;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储备工作。

③恢复重建办公室

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和主要工作:组织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配的具体工作;做好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3.3.2 设立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布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包括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件后,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决定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局局长、人武部部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局长、地震局局长、消防大队队长。

成 员:县委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武警中队、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信局、人社局、农牧局、林草局、水务局、卫健委、统计局、审计局、文体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医保局、气象局、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各类专家等。

职责及主要工作:宣布启动和结束本预案;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本地基干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必要时,决定在县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处理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3.3.3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即:现场应急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震情监视组、物资供应组、通信联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保卫组、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组、生产自救组、次生灾害处置组、灾民安置组、应急资金筹集组、宣传报道组、震灾损失评估组、接收援助工作组、涉外工作组、后勤保障组),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现场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担任副组长的单位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组日常事务。

  (1)现场应急办公室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地震局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贯彻指挥部的指示,通知应急成员单位参加地震应急紧急会议;协调县直单位、震区乡镇开展先期应急,指导震区乡镇开展地震科普宣传,稳定灾民情绪,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武部分管地震副部长

成 员: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应急局、水务局、交通局、县电力公司、县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调派县综合救援大队和公安、消防等应急分队、武警官兵、预备役民兵进行抢险救灾;请求内蒙军区调配部队支援。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和新科技救援方法,快速有效抢救被埋压人员,救护遇难群众;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档案、文物;组织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道路、桥梁、水库等有关设施;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等次生灾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蔓延;组织调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等。

(3)医疗防疫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卫健副县长

副组长:县卫健委主任

成 员:县医保局、红十字会、各乡镇卫生院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负责组织县级、指导乡级医疗救护突击队、卫生防疫工作队赶赴灾区和灾民临时安置点,建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现场抢救伤员;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确保饮水和食品供应安全;采取有效消杀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源性疾病的暴发流行;及时向灾区调用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组织开展现场抢救技能培训。

(4)震情监视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副县长

副组长:县地震局长

成 员:县气象局、自然资源局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做好地震监测预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震后迅速确定和报告地震发生时间、方位和震级;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编写震情简报;做好与自治区、市地震等部门之间震情会商、信息沟通和应急准备;负责做好气象、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5)物资供应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副县长

副组长:县发改委主任

成 员:县民政局、工信局、市监局、各乡镇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统一调配全县救灾物资。负责做好抗震救灾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征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制度地分配到灾民手中,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切实做好灾民安置工作;做好市场监管和物价稳定工作。

(6)通讯保障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成 员: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负责协调各通讯信息运营单位加强通讯设施、线路和基站的维护,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震后迅速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破坏的通讯设备和线路,在常规通讯手段失灵的情况下,为现场指挥人员提供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对讲机等必要的通讯设施,保证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党政主要领导的实时联络;保证指挥机关、政府机关、各医疗单位、地震、消防、电力、自来水等生命线工程和重要企业的通讯畅通;保障其它重点目标抗震救灾信息畅通。

(7)交通运输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副县长

副组长:县交通局、交管大队、石油公司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组织调配全县运输、抢修力量。负责做好城乡道路和桥梁的质量检测、隐患排查和加固维护;负责协调或征用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等应急抢修装备;震后迅速组织抢险队伍,第一时间抢修、打通遭受破坏和堵塞的道路和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等;指挥抢险救灾车辆运行,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的燃油供应;负责向有交通、抢修工具的单位或个人调用车辆、机械。

(8)治安保卫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副县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

成 员: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交管大队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及早做好消防器材的准备和灭火工作部署,制定落实社会治安保卫应急预案;震后组织巡逻队、守护队、消防队,负责指导和组织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负责保卫震区党政机关、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和文物、档案、监狱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特别是加强对劳改和在押犯人的看管;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住建副县长

副组长:县住建局长

成 员:县供电公司、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等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负责做好重要建筑物、水库、河道、农牧场、电力、供排水、热力、加油站、通讯基站、次生灾害源等生命线工程的隐患排查和加固维修;震后迅速组织力量,做好灾区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破坏情况的调查、安全性能评估和抢险、排险、修复和加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居民供水、供电、供热、加油、加气、通讯、交通、农牧业生产,并及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10)生产自救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

副组长:县教育局长

成 员:县民政局、工信局、各保险公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组织灾区学校复课和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村或居委会恢复生产、道路交通;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工作。

(11)次生灾害处置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

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长

成 员:县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牧局、水务局、应急局、供电公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各类污染、火灾危害;加强环境的监测;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12)灾民疏散安置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发改副县长

副组长:县发改委主任

成 员:县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妇联,震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村(居委会)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调配;负责接受救灾援助资金和物资;负责做好各区域灾民疏散和避难场所及路线的规划选定,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的疏散方案、路线和场所,负责组织、指挥、领导灾区群众迅速疏散到安全地带和避难场所内;搞好临时居住设施的搭建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统筹做好灾民的有序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13)应急资金筹集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

副组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县民政局、审计局、红十字会、人民银行及下属各专业银行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执行县政府救灾资金计划,负责筹集和管理抗震救灾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救灾资金需求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信贷和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向上级政府申报救灾经费。

(14)宣传报道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县地震局、民政局、融媒体中心、气象局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编写宣传提纲,报道抗震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英雄人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群众自救经验;负责编印防震、抗震、减灾知识宣传品,做好防震知识的宣传普及;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震情、灾情、地震活动趋势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做好舆情汇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视灾情按规定呼吁国际、国内社会提供援助。

(15)震灾损失评估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主任

成 员:县地震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统计局、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各保险公司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落实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次生灾害,进行地震、地质灾害损失评估。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2小时内,根据灾情及时派出震灾损失评估工作队,到达震区开展灾情评估,3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评估,5天内完成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并积极协助自治区、市人民政府震害损失评估组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经自治区、市震灾评估委员会认可后,及时将评估结果经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轻度地震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县政府办派出工作组完成灾情调查、评估。

(16)接收援助工作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成 员:县民政局、工信局、残联、红十字会、县团委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内省(区)市、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接受国内省(区)市和涉外捐赠,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安排工作,做好志愿者服务单位和各行各业服务工作的安排部署。

(17)涉外工作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成 员:人社局、工信局、文体局、公安局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18)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成 员:县财政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或分管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负责各级各部门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及落实;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能够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地震局应及时与区、市地震监测台网联系,对区、市、县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报送;对全县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存贮、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4.2 地震预报与临震措施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和林格尔县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20天)。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告震情趋势。

在发布地震短临预报期间,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地震局应及时向县政府、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震情发展,临震预报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组织机构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特别是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检查抢险和抗震救灾的防范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4.3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4.3.1 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4.3.2 预警发布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区)内的地震预报由省(区)人民政府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区、市政府及区、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4.4 短临预报预防行动

4.4.1 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自治区地震主管部门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值得注意的地区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部署,县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全县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我县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可能发生地震的震级及预防意见,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县政府办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地震应急预案。

4.4.2 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县人民政府及时部署全县特别是重点危险区的防震、抗震准备工作。

(1)召开全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2)县地震局协助区地震局、市地震局主管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等工作。

(3)县政府办组织检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划定功能区。

(4)县人民政府及时通知预报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检查及物资储备等方面的防震、抗震准备工作。

4.4.3 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已有短期预报时遇明显临震异常情况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48小时内临震预报,组织做好以下临震应急工作。

(1)宣布预报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工作。预报区所在乡(镇)政府、做好防震动员,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2)县地震局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加密观测,加强震情监视,提出临震观测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并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3)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地震局、民政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危化和生物企业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通讯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4)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出群众应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避震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县中心城区共设22处应急避难场所;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分别设立3-5个应急避难场所;各行政村、农场分别设立1个应急避难场所,都作为避震撤离安置点:

盛乐广场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和城关镇广场社区、盛春花园社区西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广场社区居委会和县人社局、林业局、发改委、应急局、统计局。

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安置城关镇利民社区、盛春花园社区东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利民社区、盛春花园社区居委会和县科技局、文体局。

东街心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安置城关镇衙门巷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衙门巷社区居委会和县住建局。

西街心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安置城关镇棋盘营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棋盘营社区居委会和县人社局。

和盛带状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安置团部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团部社区居委会和县住建局。

滨河大道南带状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安置昭君道、盛春花园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昭君道、盛春花园社区居委会和县交通局。

滨河大道西带状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棋盘营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棋盘营社区居委会。

滨河大道西南带状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和清路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城关镇及和清路社区居委会。

县工会健身活动中心:安置老弱病等特殊人群。安置责任单位:县工会、卫健委、残联。

县医院应急避难场所:安置临时医院;安置住院病人。安置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及县医院。

南山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外国人、旅游客人。安置责任单位:县文体局、工信局。

各学校应急避难场所:主要安置各学校的师生;同时安置周围县直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和附近居委会的居民。其中和林二中安置和托路社区居民;和林三中安置学府社区居民。安置责任单位:教育局及各学校、公安局、民政局、城关镇及和托路、学府社区居委会。

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的机关单位临时办公和附近居民。安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

各行政村、农场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各行政村、农场村民。安置责任单位:各行政村村委会、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管委会。

各驻县企业应急避难场所:安置本企业员工。安置责任单位:各企业工会等有关组织。

避震撤离安置责任单位在获知地震预警信号后,应立即组织广大职工干部选择应急避难场所或空旷安全地带并做好接待准备工作。转移居民、学生进驻后,应做好清点登记和情绪稳定工作,严防撤离居民、学生返回撤退区域。同时做好各安置点急需生活用品的统计及发放工作,为撤离居民、学生提供最基本的安全和生活保障。

应急水源,县中心城区使用县自来水公司下设的和林县水厂(共6眼机电井)、备用水厂(共4眼机电井)以及住建局下设园林所牛羊路机电井1眼。各乡镇、以及各行政村、农场自行确定应急水源1-2处。

应急卫生间,县中心城区由县住建局下设环卫局在各应急避难场所附近确立或安排临时移动卫生间1处。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以及各行政村、农场自行确定应急卫生间1-3处。

4.5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或受地震影响的周边乡镇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应急、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县政府应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事办,同时抄送县应急局、地震局、文旅广电局、民政局。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信息共享处理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利用中国地震信息网、县灾情速报网等资源构建全县地震快速应急信息平台,实现地震应急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必要时,由通讯部门为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并架通通信链路,保证地震灾害现场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5.1.1 震情速报

在我县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有较大影响的有感地震,县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发震时刻、震级、震中位置)查询,并上报县政府和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震后15分钟内由自治区地震局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5.1.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

灾情速报分为《灾情快报》、《灾情要报》、《灾情详报》。

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地震局迅速启动灾情速报网,及时收集灾情信息。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开发区管委会尽快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辖区行政村和有关部门收集各种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1.5小时)汇总,以《灾情快报》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局;震后2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间上报一次《灾情详报》。如遇新的突发灾情随时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局尽快汇总各部门报告的灾情,震后1.5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以《灾情快报》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震后2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间上报一次《灾情详报》,或随时传真动态信息。

地震现场工作队到达震区后,调查、收集灾情(包括图像),及时汇总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地震局。

灾区乡镇的地震“三网”人员和行政村地震灾情速报人员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5.1.3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部门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同时越级报告。

县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对人员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社会治安等情况迅速进行调查、统计;县住建局、水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对建筑物、大坝、文物等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踏勘、调查;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工程破坏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然后将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地震局、民政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在震后4小时内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同时,征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根据救灾实际需要,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各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人社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组织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救援。

5.1.4 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地震局及有关乡镇、街道办、开发区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此后,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公告的形式根据需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

5.2 基本响应程序

县境内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响应流程如下:

  5.3 指挥与协调

在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县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先行组织领导抢险救灾。非灾区乡镇及县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由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并相互协作。

根据现场抗震救灾的需要,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所涉及到的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均有责任按各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协调解决各自领域的救援问题。详见各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为确保县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与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县政府办委托通讯部门建立县地震应急指挥通讯平台,采用固定平台与流动平台相结合的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无阻。固定指挥通讯平台设在县地震局,并建立多功能的车载等流动通讯平台,密切与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实现数据、语言、视频、文字等互通。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县地震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5.4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破坏范围、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暖、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地震造成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

5.5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的主要领导要及时参加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县综合救援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公安干警、城管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赶赴灾区向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实施抢险救援。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县综合救援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抢救被埋压人员,并指挥、协助城管执法大队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县公安局现场指挥公安干警抢救被埋压人员和各类次生灾害造成的险情:县卫健委现场指挥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病员。

地震废墟中生命搜索与营救,要按照以下程序快速组织实施。

一是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二是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警犬搜索寻找被掩埋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三是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等方法开展营救,使受难者脱离危险;

四是医疗救护行动。在现场安全区域设立临时急救医疗站,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医生,采取各种医疗救护手段对现场受难者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伤病情复杂或较重的,要迅速转送就近医院、卫生院进行抢救。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险性,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队伍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逐一落实。

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住建、地震等方面专家对受损建筑物进行安全性技术鉴定,分类定级,初步确定能否入住,或拆除、修复、加固,并及时通知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和群众。

5.9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区火灾发生,及时处置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

县水务、住建、交通运输局和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坝、生命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大;

县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和控制;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

县发改、应急、工信局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公安局、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对储存危险、爆炸物品的仓库和设施、监狱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证危险物品不流失、不损失、不发生事故,监管犯人不脱离监控范围。

5.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地震局会同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向灾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相邻县区的监测工作,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动员民兵、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单位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工作,并请求自治区、市地震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在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5.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发布,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协助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由市委宣传部、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协助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委宣传部、县地震局,按照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拟定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和形式,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按如下规定执行:

(1)5.0级以下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2)5.0-5.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3)6.0-6.9级地震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积极、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5)凡新闻稿必须先送县委宣传部和县地震部门领导审查把关,或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讯稿,方可报道。

(6)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须经县委宣传部视情请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再进行发布。

(7)地震发生后,公安、通信、网络部门应加强对信息、计算机网络的管理。

5.14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等事宜,由县委宣传部、外事办、人社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县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批准来我县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及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入境手续按规定可作特殊处理,公安、质监、食药局予以配合;运送救援队、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5.15 应急结束

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性没有;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具体情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应急结束,由县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县各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征用物资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地震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震区乡镇、街道办、开发区或全县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 恢复重建

(1)调查评估

县应急局、地震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市、县人民政府。

(2)恢复重建规划

灾害性地震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归重建规划,有计划的实施灾后重建。

(3)恢复重建实施

我县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重建。

6.4 保险

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及时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

6.5 调查和总结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和总结,特别是对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向县委、县政府提交相关报告;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预案保障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及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修改、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办、县地震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县地震局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油库、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上报县政府办、县地震局备案。

县政府办、县地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年,必要时可适时修订更新。

县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县地震局共同承担。

7.2 通信保障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督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做好震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包括移动通讯车、卫星电话、电台、对讲机等,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畅通。若灾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借助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政法委社会管理指挥中心启用应急机动通信,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人员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县地震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地震“三网”人员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地震监测、预报信息。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台、电视信号畅通。

本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7.3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保障

县政府办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设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设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救援的有效使用。

7.4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办、人武部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以公安干警、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城管执法大队为辅,组织有关部门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该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并配备专用援救装备、器材。

县水务局组建水利工程抢险队;县供电公司组建电力设施抢险队;县交通运输局组建交通道路、设施抢险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建广播电视设施抢险队;县住建局组建建筑设施抢险队;移动、联通、电信公司组建各自的通信设施抢险队,所有抢险队都要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也要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

团县委以驻县大学、专科院校组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以本辖区公安派出所干警、民兵、卫生院等单位组建地震灾害先期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在震区应急抢险救援中,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组建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交通、水务、通信、电力、应急等抢险队,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医疗应急救护队,作为先期处置梯队,在第一时间赶赴震区进行紧急抢险救援。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市救援队,驻县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各专业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作为第一支援梯队。相邻市、县地震救援队作为第二支援梯队。抗震救灾过程中,先期处置梯队要密切配合第一、第二支援梯队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应急抢险救援时,首先对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埋压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各地震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都要做到“预案详细,准备充分;队伍健全,设施齐备;指挥有力,反应灵敏;召之即来,来之能战;配合紧密,战则必胜”的要求;都应配备相应装备、器材,平常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表7.4-1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先期处置梯队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自治区地震救援队

市地震救援队

驻县部队和武警部队

相邻市、县地震

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交通、水务、通信、电力、应急抢险队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相邻市、县抢险

救援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县消防大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相邻市、县特种

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县卫计医疗应急救护队

自治区级医疗队伍

军队医疗队伍

相邻市、县医疗

应急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县、市地震主管部门(台)及

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

急救援队伍

相邻市、县地震局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7.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地震灾害发生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县政府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可联合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的基本设备保障。要以县医院为主,乡镇卫生院为辅,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医疗应急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队。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地震灾害发生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按照分级救护的原则,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三级救治方案,并做好心理咨询,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恐惧心理。卫生防疫队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对于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由县发改、卫计、食药局负责协调、调配。

7.7 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县部队和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和行政村、居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障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公安局、驻县武警部队要立即组织力量维护救灾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物资储备仓库、监管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8 物资装备保障

结合城镇物流业的发展,县有关单位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

县政府办完善县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县级调控能力,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县发改委、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县发改委负责粮食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县民政局负责救援工具、帐篷、衣被等抢险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救护车辆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公用设施抢险抢修器械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助运输车辆、交通道路抢险抢修器械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堤坝、河道疏通、污水处理抢险抢修器械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

7.9 经费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破坏性地震灾害的紧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落实和拨款工作,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上级应急救济款拨付到受灾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以及相关单位。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对地震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灾害发生后,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及时、积极主动地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11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以及各企业在城镇、企业规划与建设中,都要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企业建设实际,要划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开阔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或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县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在中心城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以及各企业都要参照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和设施,自行设立和管理维护。提倡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12 技术储备保障

建立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地震损失评估等方面技术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不断提高地震及前兆信息监测、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水平。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成立地震应急专业队伍或储备必要的装备;分别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7.13 社会资源应急征用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资源应急征用机制,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根据救灾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临时征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房屋、交通工具、抢险设备和通讯设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上述财产按本预案规定的后期处置规定妥善处置。

8  宣传、培训、演习和监督检查

8.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县委宣传部和县地震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体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和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县政府办每年举办几次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地震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由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8.3 演习

县政府办组织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每年不定期举行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救援综合演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乳业开发区管委会都要按照所辖行政区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习;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4 监督检查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9 奖励与惩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奖励、惩处。

9.1 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者。

(2)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者。

(3)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者。

(4)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者。

(5)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震灾损失者。

(6)及时供应急救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开支成绩显著者。

9.2 惩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出相应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地震应急预案者。

(2)违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者。

(3)阻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运物资、人员或占用场地者。

(4)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者。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者。

(6)在应急期前后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者。

(7)阻碍抗震救灾人员公务或进行破坏性活动者。

(8)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灾情者。

(9)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者。

(10)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

10 附则

10.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0.2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0.2.1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10.2.2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10.2.3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0.2.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2月印发的《和林格尔县地震应急预案(修订)》(2022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和林格尔县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