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回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回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任务分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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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回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回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任务分解》的通知

回政发〔2018〕54号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国务院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我市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确定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试点城市。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我区按照全市总体工作要求于2016年8月印发《回民区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成立了回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创建工作各项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责任主体明确、分工细化到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全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治理能力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创建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总体水平,推动创建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我区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 “三城同创”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对标施策、联动联创,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创建为民、创建靠民的工作理念,充分体现“群众说了算”的指挥棒作用,广泛开展全域性、群众性创建活动,全力推进各项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持续保持我区食品安全整体形势稳定向好态势,明显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为我市争取在2019年创建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目标

确保近三年全区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群众食品总体安全满意度达到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到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到85%。

认真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出台并实施相关文件明确党委政府职责,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依法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农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2份/千人。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

三、创建任务

(一)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1.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关键项)。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并排名本市前列。(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

2.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关键项)。加强各级食药安委会及食药安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食药监局,七办一镇)

3.落实“四有两责”(关键项)。各级(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数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各级监管队伍办公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备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编办、财政局,七办一镇)

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鼓励项)。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

4.纳入规划、保障经费(基本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作为政府专项规划出台,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稳定增长,食品安全监管经费达到辖区常住人口平均每人每年15元。(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财政局)

(二)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1.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关键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区农牧局、食药监局)

2.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关键项)。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责任单位、部门:区环保局、农牧局)

3.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关键项)。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责任单位、部门:区经信局)

4.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基本项)。基本建成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并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部门:区经信局、食药监局)

5.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基本项)。餐饮服务单位每日生产的餐厨垃圾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垃圾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食药监局、城管执法局)

6.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基本项)。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至少建成1家符合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综合型农贸市场。(责任单位、部门:区发改局、经信局)

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项)。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部门:区经信局)

7.大力培育食品品牌(基本项)。加强品牌建设,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营造良好文化氛围。(责任单位、部门: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农牧局、食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三)严格实施全过程监管

1.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基本项)。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宣传培训计划,并开展有效落实。(责任单位、部门:区卫计局)

鼓励创建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的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励项)。(责任单位、部门:区卫计局)

2.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关键项)。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

3.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关键项)。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

4.强化抽样检验(关键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责任单位、部门:区农牧局、经信局、食药监局、质监分局)

5.提升监测报告能力(基本项)。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本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任单位、部门:区卫计局)

6.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关键项)。创建城市完成1家以上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农牧局)

7.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关键项)。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食药监局、卫计局)

8.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基本项)。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校园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政法委、食药监局、教育局、卫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

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鼓励项)。加强贫困地区学生营养干预。(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食药监局、教育局)

9.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关键项)。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农牧局、卫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10.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基本项)。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并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责任单位、部门:区委宣传部,区食药安委、法院、农牧局、经信局、食药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11.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基本项)。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农牧局、食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基本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经信局)

13.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严格(基本项)。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力度;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责任单位、部门:区质监分局)

14.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基本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报告、回应、评估与总结等工作机制和制度;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蘑菇中毒防控工作。(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农牧局、食药监局、卫计局)

15.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关键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责任单位、部门:区农牧局、食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关键项)。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责任单位、部门:区农牧局、食药监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基本项)。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农牧局、食药监局、公安分局)

(五)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1.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关键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农牧局)

2.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基本项)。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公示相关信息;鼓励企业获得相关认证,鼓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通过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责任单位、部门:区农牧局、卫计局、食药监局)

3.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基本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责任单位、部门:区经信局、食药监局)

4.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基本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

5.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基本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入场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

6.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关键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责任单位、部门:区农牧局、食药监局)

7.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基本项)。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责任单位:区食药监局)

(六)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1.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关键项)。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发改局、法制办、农牧局、经信局、食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2.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项)。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

3.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关键项、基本项)。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当地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发现当地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责任单位、部门:区委宣传部,区食药安委、卫计局、农牧局、食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项)。(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卫计局、农牧局、食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项)。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当地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监局、工商分局)

5.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基本项)。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交流沟通;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责任单位、部门:区食药安委、卫计局、教育局、科协、食药监局、质监分局)

6.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基本项)。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责任单位、部门:区委宣传部,卫计局、食药监局、教育局、农牧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落实责任。七办一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职责,按照方案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和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创建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把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和个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协调配合,有计划、有目标,要建立创建工作台帐、信息通报制度,促进工作整改,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及时协调推进。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目标任务量大、涉及面广,七办一镇、各相关部门要同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呼和浩特、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结合起来,在建章立制、加强监管等方面下大力气,及时安排部署、及时跟踪推进,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协调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价工作”的纪律要求,规范创建工作,做到节俭高效,不搞形象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入宣传总结。七办一镇、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舆论环境。积极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推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高标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