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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升就业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将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局、统计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劳动者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旅游局等)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扩大就业容量。帮助小微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对创业资金不足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帮扶创业,稳定小微企业创业成果。(经信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等)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一)支持新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积极向上申报奖补资金。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工商分局等)

(二)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等)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互联网+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审批等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发改局、编办、工商分局等)

(二)发展创业载体。加快众创空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实施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力争打造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可将具备条件的创业园和孵化基地,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营造助推创业的良好氛围。(人社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农牧局等)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模式。(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等)

四、抓好重点群体和重点领域就业创业工作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加强高校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纳入就业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力度,继续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扩大见习基地规模,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策。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社局、教育局、经信局、财政局、民政局等)

(二)推动农牧民转移就业。拓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渠道,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工作有序进行。创新农牧民工技能培训方式,对农牧民工参加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牧民工创办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人社局、工商分局、财政局、农牧局等)

(三)促进贫困劳动者就业。实施就业帮扶行动,依托当地特色发展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休闲农牧业、农村牧区电商等,努力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对农牧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家庭农牧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开展精准技能脱贫工作,使每个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都能参加职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农牧局、旅游局等)

(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人员进行认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帮扶促进其再就业,稳定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跟踪回访制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解决一户。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

(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用人单位要实保障退役士兵权益,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关系。(人社局、民政局等)

(六)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就业创业工作。强化政府引导与产业带动,依据我区民族特色,拓宽民族餐饮、手工艺品加工、民族特色旅游等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优势就业领域,支持优势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吸纳就业人员。(发改局、人社局、财政局等)

五、强化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一)提高培训质量。抓好职业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学校监督和管理,按照“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扶优扶强、优质优价”的原则,打造示范性就业培训基地和知名特色培训品牌,重点开展特色培训。确保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增强其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快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针对不同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提高创业成功率。(财政局、人社局)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免费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提升培训,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队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等)

(三)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健全诚信评价和失信惩处体系,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清理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人社局、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分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情况纳入我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收支。(区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等)

(二)狠抓政策落实。强化对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社局、纪委、财政局等)

(三)加强统计监督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监测企业范围,提高监测的准确率。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人社局、发改局、统计局、教育局、经信局、工商分局等)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宣传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实现政策宣传常态化。通过举办就业创活动,积极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业伟大的社会氛围。(区委宣传部、人社局等)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区政府办督查室要适时对各单位、各部门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