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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回政发〔2020〕15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回民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攸攸板镇、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实时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按照《呼和浩特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责。

三、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