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回政办字〔2020〕9号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回民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知如下:

回民区人民政府

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民区教育局

回民区科学技术局

回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回民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回民区民政局

回民区司法局

回民区财政局

回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民区农牧水利局

回民区文体旅游广电局

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回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民区应急管理局

回民区审计局

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民区统计局

回民区医疗保障局

回民区信访局

回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回民区区域经济合作局

回民区政务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回民区分局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回民区分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烟草专卖局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

海拉尔西路办事处

光明路办事处

新华西路办事处

通道街办事处

中山西路办事处

环河街办事处

钢铁路办事处

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区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