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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回政办字〔2020〕68号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呼政办发〔2020〕1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一、目标任务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我区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回民区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回政办发201914号)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回政办字〔2020〕17号)要求落实公示责任,规范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科学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人员信息、执法结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布,除依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之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定采取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运用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纸质记载、音视频记录。建立健全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完善执法台账和案卷的制作、归档、保存和查阅程序,确保有据可查。

3.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第一版)>的通知》(回政办字〔2020〕16号)的要求,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按照执法案件办理与法制审核相分离的原则,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除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已经统一制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格式文本的执法部门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内政法函〔2015〕139号)的文书格式要求,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理由。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并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区司法局汇总分析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和《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通知》(回政办字2020〕18号)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向备案监督机构报送备案。

(六)严格依法文明履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杜绝执法缺位、失位、“怠政”“懒政”行为,重点加大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七)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关于推进“柔性执法”做好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回政办字2020〕19号)的精神和要求,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执法方式,推进执法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加强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和执法礼仪建设。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劝诫为主,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沟通机制,通过建议、提示、解释、告诫或制发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减少、避免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八)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动态管理,定期审核确认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依法划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合理配置人员编制,加强执法监督专业力量,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和办公场所。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内政法发〔2018〕63号),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督工作。

(二)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每年确定若干个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活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健全投诉举报办理程序,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受理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办理力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相关职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没收行政执法证件、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工作

(一)加强行政执法组织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禁止违法违规下达或变相下达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任务指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性质特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长期在基层和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逐步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特点的保障体系。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三)加强行政执法装备经费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装备,将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