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有效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6月8日
附件:
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区行政应诉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举措。规范行政诉讼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要求,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被动应诉向主动出庭转变,由一般性过问案件向亲自出庭参与解决行政争议转变,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司法权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明确出庭应诉要求,提升行政应诉质效
(一)明确出庭应诉目标要求。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月出庭率、年出庭率均应达到100%。
(二)明确出庭应诉范围。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员,包括各部门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共同被告分别确定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被诉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人民法院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明确请假报备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被诉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要根据涉案领域向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领导报送请假申请,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后,抄送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明确出庭应诉职责。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充分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和观点,向法庭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考量因素,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积极发表意见。
(五)明确出庭应诉纪律。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参加庭审过程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指挥,尊重司法礼仪,带头遵守法庭纪律和出庭应诉规则,严禁中途擅自退庭。
三、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压实应诉工作责任
(一)建立出庭事前提示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应设专人负责统计汇总拟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建立行政应诉清单,提示相关负责人按要求出庭应诉。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被诉部门应于开庭前3个工作日,准备完善应诉相关材料,并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发现被诉单位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应发出《督促函》,督促被诉单位变更出庭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由区司法局负责请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据被诉案件所涉领域确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由区司法局协助区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安排。
(二)建立业务指导和培训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专职律师作用,案件数量较多的部门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区司法局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诉讼知识培训,引导各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对依法行政和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领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有关知识的学习把握,切实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出庭应诉能力。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观摩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水平。
(三)建立月通报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败诉情况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并于法院庭审结束10日内,将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通报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败诉情况。
(四)建立约谈问责制度。镇、街道办事处及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仅委托部门股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律师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或对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的,由区司法局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五)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将镇、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期答辩、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书等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增加考核内容的占分比重。对部门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并达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可酌情在年度考核总分中加分。对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每发生一起,在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减1分。对全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率累计达到30%的单位,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