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加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辖区内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燃煤管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回民区行政区域全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生活用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6.5%的原煤以及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制品。即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等。
2.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板材、劈柴、纸板等。
3.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管控要求
1.禁止运输、销售、储存、燃用以上高污染燃料。
2.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对运输、销售、储存、燃用以上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倡导积极劝阻,主动向社区、村委会举报。
4.居民取暖设施应使用电、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清洁煤炭等清洁能源,现有居民用高排放炉具应替换符合规定的清洁炉具。
四、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