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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回政发〔2021 〕138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回民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或森林、草地、建筑等火灾事故的,由生态环境、林业、农牧、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焚烧农作物秸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在农作物收获关键期要派专人联村包保,开展宣传、巡查、劝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秸秆焚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村(社区)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负具体责任,负责落实宣传、发动、检查等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农村居民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知晓率达到100%,并加强引导、巡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和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七、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同时,对发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进行曝光。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区生态环境分局3821619;区农牧局3291056;区应急局4916243;区林草分局3291060;攸攸板镇人民政府3253318。举报一经查实,根据举报案件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奖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回民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