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回民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回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回民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回民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的精神为指导,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指示精神,有效、切实维护生命安全和秩序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行业统筹”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行业领域内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并实行台账管理,收集、整理、汇总行业领域内排查数据,督促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进行安全隐患整治。
(二)坚持“查改并重”原则。排查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有序推进,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启动整改,并逐个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特别是排查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业,综合运用加固维修、拆除重建等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三、组织机构
组 长:乔文杰 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
副组长:张海涛 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禹海军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齐泽恩 区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光明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宇洲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尹 睿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盼忠 区教育局局长
宋冠英 区工信局局长
张 晨 区民政局局长
靳国强 区财政局局长
王 军 区住建局负责人
乔银梅 区农牧水利局局长
李伟华 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
王海风 区卫健委主任
赵占义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苏文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黎鸣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
李 喆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 怡 区接诉即办中心主任
邰志鹏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 斌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于长红 区林草分局局长
邢 旺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白立宇 环河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马晓春 中山西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白程飞 钢铁路办事处主任
刘晨晨 攸攸板镇镇长
程利中 海西路办事处主任
吴志华 新华西街办事处主任
杨永林 通道街办事处主任
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整治工作数据,按期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报送数据信息;负责指导自建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
本次自建房屋专项排查整治,要在巩固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城镇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学校及风景区周边等人群密集区域,重点排查整治下列自建房存在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布局,以及违法改扩建、加高加层和地下空间开挖等问题。
(一)自住类。个人居住的自建房屋。
(二)群租类。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院落内房间分隔、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自建房屋。
(三)一般经营类。批发零售、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领域的自建房屋。
(四)集聚经营类。餐饮服务、住宿宾馆、农贸市场、休闲娱乐等领域的自建房屋。
(五)公共服务类。学校(含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宗教场所等领域的自建房屋。
(六)“三合一”类。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改变使用用途的自建房屋。
(七)工业园区类。工业园区内用于生产加工、办公居住的企业自建房屋。
(八)其他类。不具备使用功能且长期闲置的自建房屋;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待拆迁房”等。
五、任务分工
各地区落实好属地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以自建房主体结构是否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是否存在裂缝,地基是否沉降或塌陷,有无擅自加盖楼层,有无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主要功能等情况为重点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排查数据,建立排查整治台账,按期向区住建局报送整治情况,并对自建房排查整治结果负责。
1.区委统战部:负责用于宗教活动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用于休闲娱乐活动、群租居住、住宿宾馆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加强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工作,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且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3.区教育局:负责用于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用于养老服务、福利院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属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产业类自建房的查处工作。
6.区农牧水利局:负责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水利设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收费站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用于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规模以上企业自建厂房及自建办公宿舍辅助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用于医疗卫生活动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调查查处工作,负责自建房排查工作的日常督查。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农贸市场、食品加工、药品零售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12.区林草分局:负责查处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建设自建房的行为。
13.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回民区范围内排查出的违法改扩建的建筑、擅自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开挖等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4.区接诉即办指挥调度中心:负责完善自建房建筑安全使用及管理知识库;负责及时受理、转办、跟踪、督办有关自建房安全投诉事宜。
15.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用于行政办公活动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17.消防大队:负责防控自建房火灾风险;负责排查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8.各镇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其他改扩建和自建房(包括居民住宅小区及平房区等非经营性房屋)的排查。
六、工作步骤
(一)初步摸排阶段(2022年5月—9月)。自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底,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2022年9月底前,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恢复使用,严守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底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一2025年6月底)。将排查中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作为重点集中攻坚整治,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三)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
七、整治措施
(一)自住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住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安全鉴定报告中提供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也可统筹研究列入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安居工程等项目;对于回民区范围内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综合改造。
(二)群租类。经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区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责成所有权人疏散承租人,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产权人不得提供租赁服务。对于符合公租房政策的承租人,优先纳入公租房、廉租房保障系统。
(三)经营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由区政府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级的,区政府立即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定整改加固方案,经复核鉴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其经营,撤离人员,并挂牌警示;鉴定为D级的,区政府要立即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制定结构加固整改方案,对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固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在整改完成前行业主管部门应责成其停业整顿。
(四)公共服务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区政府要暂缓其使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责成其关停,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使用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再提供该项公共服务,由区政府统筹解决群众教育、养老等生活需求。
(五)“三合一”类。区政府要责成所有权人明确房屋使用功能,并按照其确定的使用功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区政府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严禁所有权人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鉴定为C、D级的,区政府应责成其立即停止使用,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后可按照确定使用功能使用,区政府做好跟踪管理。
(六)其他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列入征拆改造等不宜进行加固或待拆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进行防护、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及水源地的房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防止事故的发生。
八、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确保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管部门职责,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和“三个必须”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是严厉执法,严肃追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擅自施工、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坍塌事故隐患的房屋,要结合实际情况,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实施整改。对专项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由区纪委严肃追责。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