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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回民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回政办发〔2023〕10号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回民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回民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函》(内民政函〔2023〕4号)的要求,现就推进回民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改革需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结合地区实际,加快推进回民区社会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城乡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以构建“政府主导、政策衔接、兜底有力、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为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规范低保特困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完善城乡统一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一体化运行,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标准均等化,努力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核算,全区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物价补贴标准参照城市标准执行,低保分类按照审核确定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按照城市保障标准统一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水平据实补差。坚持公正公开、规范实施,对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分类测算,确定标准、公开公示。

四、工作重点

(一)统筹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实现保障制度并轨

1.统筹认定标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标准分别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71号)、《呼和浩特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呼政办发〔2017〕20号)文件执行。

2.统筹工作流程。工作流程按照《呼和浩特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22〕3号)文件要求执行。

3.统筹资金管理。按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管理的要求,各级社会救助资金集中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4.统筹分类保障。农村低保分类按照审核确定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二)统筹城乡保障水平,实现保障标准统一

1.统筹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621元/月·人提高到841元/月·人。

2.统筹城乡特困供养保障标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由835元/月·人提高到1600元/月·人,农村特困分散供养由9688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月·人。 

3.统筹城乡物价补贴标准。临时物价补贴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具体文件要求发放,临时物价补贴参照城市标准执行。根据经济发展,市政府当年若调整补偿标准,按照城市新标准测算执行。

(三)统筹城乡对象管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

1.聚焦重点对象群体,重点聚焦有求助意愿但申请能力不足、对申请流程不知晓的特殊困难群众、密切关注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群众、曾经申请过社会救助,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加强日常走访摸排,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主动发现救助需求。

2.对回民区区域内享受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待遇的农业转移人口,不需重新认定,直接转接迁移社会救助待遇。

3.规范管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坚持对所有救助对象入户调查,并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经济情况核查的原则;坚持对工作程序进行公开,对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差额救助、动态管理原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救助对象一户一档。

(四)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提供多元救助服务

1.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三方机构,打造“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工+志愿者”联动,“物质+服务”社会救助项目,建立寻求服务对接机制,对城乡救助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精准开展探视巡访、照料护理、就业援助等服务。

2.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重点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如有需要,可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3.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拓宽主动发现渠道,发动基层力量、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主动发现网络。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主动获取困难群众救助线索和诉求。完善主动发现工作流程,健全完善困难群众的“绿色救助通道”,明确主动发现即办流程,做到响应迅速、流程顺畅、措施精准。

五、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3年1月 27日—2023年3月31日)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残联等各部门及各镇办(中心)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研究解决城乡统筹改革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一指导、协调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2.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社会救助城乡统筹一体化政策措施。

3.开展动员培训。加大城乡统筹一体化工作培训力度,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精准掌握试点工作各项举措,进一步提高为困难群众服务的能力。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6月30日)

1.统一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优化完善审核确认程序。各镇办(中心)对辖区农村低保和供养人员开展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精准测算补助资金,做到核查不差一户、不落一人。评议、审批程序要全程到位,档案资料要完整齐全,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确定合理、档案资料齐全。

2.充分发挥“呼市民政社会救助微平台”平台和12345接诉即办平台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对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应纳尽纳、及时救助。

3.实现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物质补贴等相关救助“同区同标”。按照社会救助享受人数和保障标准,做好配套资金和经费预算列支工作,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金。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1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针对各阶段社会救助城乡统筹一体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使其更具合理性和操作性。认真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报请上级民政部门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区委、区政府将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帮扶救助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做好目标任务量化和责任落实,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实行程序化管理、规范化操作,及时研究帮助基层协调解决改革工作在遇到的困难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落地见效。

(二)深入调查研究,强化业务指导

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把深入调研和强化指导贯穿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大力支持和业务指导,深入各镇办(中心)调研指导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难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各项制度,确保试点工作有的放矢、有序推进。

(三)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推进

坚持边实践、边规范、边总结的工作思路,认真梳理总结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一体化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加大帮扶救助政策和工作宣传,健全帮扶救助对象信息公开制度,将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政策等情况,规范及时进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