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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回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回政发〔2023〕29号    

攸攸板镇,各街道办事处,阿北区域服务中心,区各有关部门:

《回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政府研究,并通过区政府2023年第6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回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敏感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

1.2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1.2.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敏感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雪灾、低温凝冻、高温热浪、寒流、连阴雨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以生产安全事故为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旅游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包括商品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群体性事件和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5)敏感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敏感人群、事件本身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2.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事件性质、可控性和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3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颁布实施。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主要由卫健、信访、应急、市场、公安、生态环境、林草、民政、自然资源、工信、人社、农牧水利、教育、交通、住建、文旅、统战、发改等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办、服务中心及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街道办、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街道办、服务中心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驻地应急管理局备案。

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承办单位为应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为重

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依法管理,科学处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政策制度,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和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4预防为主,常态与非常态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应急与预防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最大限度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

1.4.5资源整合,社会参与

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应急组织机构以及基层和社会组织共同组成。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镇、办事处、服务中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推动建立相邻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详见附件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1)成立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回民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相关部门、各委办局、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牵头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详见附件2),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与上级单位与部门的联络与沟通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单位和各专项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按照上级单位和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管理系统的建设部署安排,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研究制定应对回民区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分析总结回民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负责本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承担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除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回民区适时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各专项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5)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2.4专家组

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专项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参与情报会商,提供风险分析、判别、预警、预报、提示报告及突发事件的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基层和社会组织

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镇、街道、服务中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下属各村、居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统筹管理,日常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接受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指挥协调

主要是协调政府应急机构与各委、办、局、乡镇的应急职责;由政府突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来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人身事故及财产损失。

3.预防和监测预警

3.1预防

1)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建立本行业的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定期形势分析会议机制,建立健全专项、区域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建立风险隐患识别和评估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职责,深入排查并全面登记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类型、形成原因、责任主体、监控责任人以及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基本情况,对排查出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逐一建立档案,定期对管辖行业、范围进行危险源和风险区域的识别和评估,分析风险源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结果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风险隐患级别、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妥善处置风险源,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发生。

4)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会商评估机制。各专项指挥部定期组织会商研讨,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情况,并研究整改与防范措施。对各级各类风险源和风险区域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区域,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和服务中心要结合风险程度分级开展隐患整改等处置工作,直至风险消除或可控为止。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导监督所管辖企业开展风险排查、评估、辨识、处置工作。根据风险等级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各单位要明确各主体责任。各基层单位具体落实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6)指挥部对全地区突发事件风险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是突发事件风险管理的管理主体,对所管辖范围负有组织、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管责任。各单位是突发事件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具体落实本单位风险管理工作。

3.2监测

1)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服务中心要组织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辖区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开展相应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道、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风险监测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4)公安、交通、消防等紧急报警服务系统和回民区非紧急救助服务系统,以及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和报送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

5)宣传、公安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指挥部通报。

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3.3预警

区人民政府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判断工作。必要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开展会商,按照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预警并初步判断预警的等级。

预警实行分级响应,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性、危急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3.4预警响应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而定。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四级)四个级别;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等级进行预警。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突发事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事件)以上突发事件。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事件)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

3.4.2启动预警响应

各专项指挥部、各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监测和预警信息的判断和会商,按专项预案规定的规则确定预警级别,并按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警响应。

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强化预防和监测、准备应急处置和救援、人员疏散安置、财产转移等预警响应作业,启动各类应急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配合下承担预警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并收集舆情信息及时做好公众沟通。

1)预警发布

各专项指挥部接到本级或上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发布本地区对应预警信息,并报区指挥部备案。

指挥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备案。

蓝色、黄色预警由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由市指挥部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信息,或者有可能上升为较大及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并由上级政府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对于上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应当在其发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布。

对于可能影响本地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警信息,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报请区指挥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须经上级审批后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专项牵头部门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内自行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响应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2)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服务中心应立即作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和镇、街道、服务中心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按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响应措施,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3预警级别调整和结束

1)预警级别调整

各专项指挥部要密切关注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并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经区指挥部批准后上报上级指挥部确定调整。

2)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同时报区指挥部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同时,当灾害发生时按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由预警阶段转入应急响应阶段,预警也随之结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4.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区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发生(或发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必须在30分钟(一般事故在60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上报区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值班电话:0471-3821997,区应急局值班电话:0471-4916243),并及时反馈事件的发展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相关要素的突发事件,可先初报,查清后续报。发展演变为较大突发事件的,上报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区政府值班带班领导要及时组织事发地、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情况,在接报15分钟内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将领导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各地区、单位信息报送到区总值班室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逐级上报到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1.2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事发时间、具体地点、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3信息安全

信息报告安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群众有义务将所知信息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4.1.4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政府,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的有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第一响应人”,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各专项指挥部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镇、街道、服务中心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上级下达的应急指令。

辖区内各单位上报发生的突发事件无法控制,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响应等级。

4.3.2响应级别确定

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四级响应由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具体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回民区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回民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由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2.1四级响应

1)当初判突发事件为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根据事件实际情况,同时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2)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回民区指挥部或授权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调动处置主责部门和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专项指挥部的主要领导、镇、街道、服务中心的主要领导根据事件实际情况,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回民区各相关力量开展具体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3.2.2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指挥部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以上响应;

1)突发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以上专业应急队伍、突击力量等作为主要力量或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当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后,配合市级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3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响应后,区政府在自治区、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3.2.4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后,区政府在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

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区指挥部启动响应时,由区指挥部或授权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调动处置主责部门和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有关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力量展开具体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当突发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或需要统筹多个上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开展应急处置,或需要上级专业力量、突击力量等作为主要力量或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时,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当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将指挥权移交并统一听从上级指挥调配,并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部组建。按照相关预案规定,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依托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现场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副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副总指挥由熟悉突发事件情况与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和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现场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现场指挥部应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

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要保证事件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要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2)现场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统一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

社会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时,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当上级统一指挥事件处置时,本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继续统一领导本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指挥协同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生活必需品、避难场所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专项指挥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指挥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告区委宣传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镇、街道、服务中心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4.4应急联动

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镇、街道、服务中心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组织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5处置措施

当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按各类专项预案的规定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总体工作程序:发生事故→信息上报→预警发布→研判等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结束→信息发布。

4.5.2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有关单位除采取上述处置措施之外,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迅速组织人员救护,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

2.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判定事件性质,针对传染病疫情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评估事件的发展趋势。

3.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必要时,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4.必要时,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等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和消毒;对疫情病例接触过的场所、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消毒。

5.必要时,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检疫管控;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6.必要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限制人员跨地区流动,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7.保障医疗救护、个人防护、监测消杀、人员隔离安置所需各类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根据需要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作为临时隔离、救治场所。

8.其他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4.5.3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开展事件调查,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情况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区委办、政府办负责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指导。

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进行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和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国家、自治区、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宣传部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

1)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后,区指挥部和事故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

4)由宣传部门牵头,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预计依靠回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需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区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

突发事件无继续发生可能,无衍生事故发生趋向。

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予以消灭,人员已疏散或送医。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1)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专门指挥机构负责人决定结束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部指定突发事件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或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在2周内向区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在2周内向市政府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1损失统计

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2救助

政府救助。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1)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害人员的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害)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救助。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批准,由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或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迅速将捐赠款物分发给受害人员或家属,发放捐赠款物应坚持民主推荐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布等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应急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实施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卫健、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1.3保险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

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2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善后处置、恢复重建、责任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般以下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调查和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区政府按上级要求参与调查与评估。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主责部门牵头,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提交区指挥部。

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区、镇、街道办事处及服务中心三级政府负责。

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属地政府提出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6.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回民区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导和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工作。

6.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政府统一领导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由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登记、认定。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主管部门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1.3武警官兵

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或依托上级指挥部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纳入全区专业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

6.1.4应急志愿者队伍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是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有力补充。鼓励基层政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的应急能力发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提升志愿者及自护能力。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回民区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志愿服务工作,设置专项资金,保障志愿服务水平。

6.2资金保障

财政局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保障资金,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物资保障

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工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生产规划。

发改委牵头,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协调工作,确保生活必需品的及时供应,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生活必需品调剂供应渠道,以备本地区生活必需品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镇、街道办事处及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6.4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积极对接联通、移动、电信等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满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紧急通信要求。

6.5交通运输保障

指挥部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铁路、公安、邮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健全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型物流企业的交通设施装备。

交管大队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人员、应急设备、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道路安全畅通。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组织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等不同环节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同时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7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地震局)牵头,区发改委、住建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管理应急避难场所总体规划,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运行保障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各镇、街道、服务中心配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9科技支撑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服务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激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各应急处置技术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

6.10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要通过媒体及时公开披露。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办事处及服务中心可以视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特定区域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7.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与备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综合协调,增强衔接性和实效性。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回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专项应急预案。各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上级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市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备案。

各专项牵头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各专项牵头部门、有关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和修订,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和修订。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组织临时评估和修订:突发事件应对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

7.2宣传与培训

7.2.1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服务中心制定应对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 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难、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2.2培训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面向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各镇、街道、服务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地区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教育局应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7.3应急演练

各专项指挥部和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按计划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的应急演练;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安全事件领域的应急演练;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镇、街道办事处、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或部门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4.1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如:

1)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突发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举报突发事件重特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6)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7.4.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4)挪用、克扣、盗窃、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因信息沟通不及时、组织协调不够或未经区指挥部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7.5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适时进行预案修订工作,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附则

8.1定义和说明

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回民区各委、办、局。

8.2关联文件

专项预案:区政府设立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专项的应急预案以及细分的下级专项预案。

部门预案:区政府成员单位中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在本预案及各类专项预案中所规定内容的部门预案。

应急工作手册: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应急行动方案:专业应急主管部门要牵头编制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指挥机构要求,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的工作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遇到本区举办或涉及本区的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负责根据活动计划制定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的综合应急预案。

8.3预案说明

本预案由回民区人民政府指派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及时修订。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附件2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附件3回民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4回民区政府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5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预警级别

预警条件

级预警(红色)

对发生人员伤亡或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可能对周边辖区和社会公众产生的影响范围超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辖区的预警。

级预警(橙色)

事件的征兆其影响范围不会超出辖区的预警,但会对事件区域人员生命安全产生威胁的事件。

级预警(黄色)

事件的征兆其影响范围不会超出辖区的预警,但会对事件区域人员存在涉险的事件。

级预警(蓝色)

事件的征兆其影响范围不会超出辖区的预警,突发事件存在征兆苗头,对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存在影响的事件。


附件6回民区区划图


附件7回民区主要道路图


附件8疏散地点图及应急物资储备地点

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回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民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物资储备地点: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院内

应急局物资储备点:综合应急救援队院内


附件9医院分布图

上述医院为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