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回民区“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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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回民区“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回政办字〔2023〕16号    

攸攸板镇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回民区“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回民区“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自然资源部“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呼和浩特市“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中重点任务涉及我区的区域及下达我市的“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预期目标,结合回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按照保障安全、恢复生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原则,扎实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因地制宜。

聚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原则,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特征和条件,合理确定生态修复目标,因地制宜、因矿施策,制定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修复措施。

2.保护优先、自然恢复。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基本遵守,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避免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重点,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实施植被修复、山体修复、工程修复等各类工程,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收到实效。

三、行动目标

2023-2025年,回民区计划完成历史遗留图斑4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面积0.0316km²,其中,2023年计划完成历史遗留图斑1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面积0.0107km²;2024年计划完成历史遗留图斑1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面积0.0104km²;2025年计划完成历史遗留图斑2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面积0.0103km²。从而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破坏问题,使矿区周边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废弃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明显提升,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逐步恢复。

四、主要任务

充分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采取坡面修整、采坑回填、景观再造、转型利用等措施进行土地整理利用,地形地貌景观重塑,恢复植被,改善周边生态环境,提升土地利用价值,因地制宜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恢复为耕地、草地、林地等。

五、工作任务

(一)编制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呼和浩特市“十四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同时,在编制实施方案基础上参照有关规范、要求完成施工设计。二是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等进行审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过程动态监管。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加强全过程监管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关键。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切实做好定期巡查工作,建立台账登记,定期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上下整体联动,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项目验收。一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组织初步验收,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最终验收;区财政预算和社会资本支持的项目,总体验收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验收程序、条件及工程资料归档等应符合技术规范规程。二是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完成后,应逐级及时报备,按规定程序完成销号。

(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恢复治理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做好矿山后期管护,确保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发挥长期效益。需要进行移交的,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五)成果总结。要及时总结在组织管理、实施模式、工程技术、科技应用、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好做法,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分年度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积极探索创新治理模式,加快推进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生态修复目标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属地镇办落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摸底核实、编制本级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分批、分期、分区推进修复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初验等工作。要主动挖掘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的制度创新、亮点举措、先进技术,及时归纳提炼,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做好技术保障。按照“自然修复、绿化修复、工程治理”模式,积极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有关领域(地质、林草、水利、生态环境、预算)专家的作用,结合当地实际,通过采用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手段,有效降低生态修复投入,切实提高生态修复工作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用好激励政策。要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用好《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支持政策,通过释放产权激励、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等多方面政策红利,吸引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后续产业发展,激活市场活力,实现生态价值并创造经济效益。

(四)严守工作纪律。在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中要严守廉政纪律、加强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优良、资金管理规范,确保项目资金不出问题。修复过程中坚决防止在废弃土石料处置中发生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决不能出现以治理之名行开采之实的问题。

(五)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对资源与环境的忧患意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加强监督指导。项目实施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分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监督指导项目整体推进情况,确保修复治理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