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回民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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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回民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回政办发〔2023〕30号    

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区划工作、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回民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回民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区划工作、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区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地名管理工作合力,建立回民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全区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划调整、 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加强区划地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各项监督评估工作。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回民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办)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沟通联络,协调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确定。

(一)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9个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1.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区划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回民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明确优化方向和区域布局,引导形成合理预期;牵头研究谋划全区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等;牵头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配套措施,指导纳入组织实施方案,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区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区划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提出相关修改意见;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研究谋划全区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改善提升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能力。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结合部门职责,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区公安分局。参与研究谋划全区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组织实施过程中人口、户籍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区自然资源分局。参与研究谋划全区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财政局。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相关预算经费支出管理;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过程中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划转等工作;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参与研究谋划全区行政区划规划、中长期调整方向和重点、现阶段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按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要求,从加强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角度出发,加强行政区划历史文化研究,确保传承历史、赓续文脉、保护遗存;参与审核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参与研究制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相关配套措施,纳入组织实施方案;配合完成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利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林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15个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1.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命名、更名工作;负责《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区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负责区政府批准的地名、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向社会公告工作;推进地名文化建设;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区委宣传部。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新闻媒体把准区划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区委政法委。指导监督法律文书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各地处置在地名命名、更名、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等地名管理工作中的涉稳风险;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中,督促项目建设申报单位按照国务院《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名称,避免出现非标准地名;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5.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指导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标准地名;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6.区公安分局。指导监督本领域交通标志、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7.区自然资源分局。配合做好新规划地名命名工作,新的城区道路规划制定出台后,积极与区民政部门对接,确保新规划道路尽早确定名称;指导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标准道路名称的使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指导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9.区农牧水利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交通运输路线及其指示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有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区文体旅游广电局。指导监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旅游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会同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地名标准化相关工作;负责广告标牌标识内容监管,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及证件照中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范围内道路标识牌、广告标牌、标识设置、维护等监督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区林草分局。负责自然保护地名称的管理;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标志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通信和电力设施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职责范围内审批的地名,按《条例》规定及时送区民政局备案公告,并提供相关地名数据信息;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区园林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城市公园名称管理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使用;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由召集人签署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送区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五)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如工作需要,由区民政局代章。

四、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深入研究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和推动工作的建设性建议;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