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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回民区2025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回民区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回政办发〔2025〕4号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回民区2025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回民区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528


回民区2025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切实做到有备无患,及时、高效搞好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综合协调,部门配合和衔接。

二、灾害的报告及预案启动方式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灾情,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和具体工作机构组成。

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指挥机构为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区 救灾工作,研究部署救灾救济应急准备工作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并处置有关重大问题。

综合协调机构,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成员分别是区自然资源分局及承担主要职责单位的领导参加,其主要职责为:

1、向各工作小组传达领导指示,指令并监督落实;

2、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3、及时收集各工作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协调救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5、领导小组主办的其它工作。

应急状态下,办公室可分为9个工作组:预测预报组、人员抢救组、转移安置组、交通恢复组、物资保障组、生活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宣传动员组、恢复重建组。

具体工作机构:为各成员单位和工作小组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人员由区政府依据当年实际任职情况拟定)

长:    禹海军 (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    薛轶长 (区政府办副主任)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员:    丁艳飞 (区发改委主任)

吴妮娜 (区财政局局长)

(区农牧林业水利局局长)

(区应急局局长)

张月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晨霞 (区民政局局长)

张秋生 (区住建局局长)

(区文旅局局长)

(区环保分局局长)

张海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喜军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镇长)

(光明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程立中 (海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寇卫健 (钢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乌兰虎 (新华西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永林 (通道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羽茜 (环河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晨晨 (中山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阿拉善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分局,由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刘斌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

1、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的自然原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和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对治理工程负责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牵头查处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

2、区发改局:负责督促对危及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

3、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对危及建设行业、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处理;在参加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组织审查总体规划、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考虑运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4、区农林牧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路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并负责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督促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在组织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督促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落实相应处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对灾后不适合耕种地带的退耕还林,恢复自然环境工作。

5、区卫健委:组织医疗单位赶赴灾区,迅速抢救伤员,负责灾区防腐和卫生防疫工作及药品供应。

6、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8、区应急局:负责对抢险救灾的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区旅游局:负责督促经旅游部门评定的具备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巡查、检查和监测、治理。

10、区民政局: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受害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11、区环保局:负责灾害影响的环境评估。

12、区财政局:负责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安排拨付地质灾害治理资金。

13、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

1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它救灾紧急或事项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根据情况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四、地质灾害的等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四个等级

1、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五、救援准备

(一)救援物资

抗灾经费和物资的筹集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通过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渠道解决。

灾区需要的紧急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的运输、路线、发放、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因应急救援需要,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可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房屋、土地,救灾工作完成后无法归还和造成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损失情况予以相应补偿。

六、地质灾害预警

对已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的特别是重大隐患点,要按照防灾预案要求,落实各项责任措施,加强值班监测工作。在监测中发现危险时,须立即按预案规定的预警方式作出预警信号,通知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按规定的撤离疏散路线向安全地带撤离。

对未列入地质隐患的突发性灾害,在发现危险后,受威胁地段人员要根据自己所处危险地带的位置,迅速选择以距离安全地段最近、安全撤离时间最短的路线撤离危险区域。

七、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区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并核实后,按以下规定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

1、小型地质灾害

及时上报到区政府,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上报处理结果。

2、中型地质灾害

24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报告市政府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3、大型地质灾害

12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后每24小时向自然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4、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

6小时内报区政府,同时越级速报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后每24小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八、地质灾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地质灾害发生后,自然资源部门要立即会同水利、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赶赴受灾现场,尽快调查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意见。对出现险情的隐患,依据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因素,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回民区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因地制宜,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现灾害的灾前应急、灾害发生过程中应急和灾害发生后应急,适用于发生在回民区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四个等级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减轻一般性地质灾害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回民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回民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长:禹海军(区委常委、副区长)

副组长:刘斌(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孙喜军(回民区攸攸板镇镇长)
员:张瑞峰(回民区攸攸板镇副镇长)

武海峰(区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

王改芹(区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

京(区自然资源分局攸攸板自然资源所所长)

敏(区自然资源分局监察股负责人)

康国磊(区自然资源分局用地股负责人)

健(区自然资源分局规划股负责人)

连立奇(区自然资源分局地籍股负责人)

张晓龙(区自然资源分局矿管股负责人)

李文辉(回民区攸攸板镇段家窑子村村委会主任)

冯润威(回民区攸攸板镇毫赖沟村村委会主任)

张志忠(回民区攸攸板镇东乌素图村村委会主任)

田利彪(回民区攸攸板镇西乌素图村村委会主任)

张文学(回民区攸攸板镇坝口子村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刘斌兼任,办公室职责包括: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及分析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传达领导小组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3)负责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区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的信息发布,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做好宣传、报导等工作;

(6)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测和预报

    (一)加快我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回民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
    (三)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区自然资源分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区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地质灾害预报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