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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清水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政发〔2018〕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清水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资格条件

(一)申请条件:在县内居住且持有本县户籍的困难家庭;在县外居住的本县户籍家庭成员中有重残或者有重特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病因残因意外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全部纳入低保核算范围进行家庭经济收入核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重病、重残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5.困难家庭中,靠家庭供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未婚重病、重度残疾子女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孙(外孙)子女,其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出家、失踪时若另一方再婚,该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的抚养费(参照赡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可以给予该孙子女单独差额保障,成年在校生(不含研究生)可以给予单独全额保障;父母双方均失踪,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的,申请孤儿救助;公安部门无法出具失踪证明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组织召开民主评议认定,可单独全额保障。

(三)申请低保救助家庭应提供的材料。户主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校证明、就业状况证明、病情诊断书、慢病手册、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等和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的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家庭收入

(一)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患病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重特大疾病满3年的,有劳动能力按慢病计算),年满65周岁无固定收入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劳动力系数。务农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按照劳动力系数法计算收入,如与实际收入差距较大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1.农村一般家庭收入核算。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上年度统计报表7942元)暂定为7000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方式: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  

2.务工收入核算。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

3.养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养羊不分大小超出15只(不含15只)的每只羊按200元计算。牛、驴除耕役畜外,每头按400元计算,猪2头以上(不含2头)按每头200元计算。

4.60周岁以上养老保险、国家各项惠农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十三五期间基础养老金88元不计入家庭收入)。

5.土地、房屋的出租、征收、征用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6.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患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父母有一方的“劳动力系数”减半计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员,其配偶的“劳动力系数”减半计算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子女赡养费的核算

1.子女中有固定收入的,每一名子女按年工资总额的5%计入父母赡养费(有企业登记的按有固定收入计算);外出务工的600元/人/年;务农的500元/人/年计入赡养费。

2.独生子女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年工资总额2.5%计算赡养费,外出务工的计入300元赡养费,务农的计入200元赡养费。

3.子女是低保户、现役军人(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或重残人员、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大学生、年满60周岁及未满18周岁人员均不计赡养费。

(四)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2.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抚恤金、丧葬费。

6.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7.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8.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9.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10.高龄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11.六十年代精减支农人员生活救济金。

12.政府给农户补贴的扶贫款项。

三、家庭财产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接收的低保家庭信息提交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中心根据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授权委托,对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终止认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认定

1.有劳动能力而不自食其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显示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夫妻双方劳动力系数为A1,且子女身体健康的。

2.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不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3.不配合或不委托授权工作人员依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

4.家庭成员有养老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金、工资性收入等固定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5.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0倍的(低收入标准为: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6.城镇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家庭在农村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含两套);农村家庭在农村和城镇同时拥有住房的;家庭拥有单套楼房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享受低保期间非原有房屋拆迁而购买楼房的取消低保待遇)。

7.有工商注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且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的除外)。

8.家庭成员拥有或名下登记有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从事自给自足使用的小型农用车辆不计入在内);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

9.正在监狱服刑的或在看守所羁押的以及吸毒人员(监外执行、管制、假释、缓刑未被关押的不计入在内)。

10.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开具发票、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乡镇应组织村(居)委会评议,确实本人不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过户、注销、报废处理,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对于涉及车辆正常报废的,不予处理;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不予处理。

11.采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转移财产的,一经查实,立即给予停保,并纳入个人征信系统,2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劳动力系数为1离异双方都未再婚的,且没有重大疾病、慢性病或者残疾的,双方都不予认定。

(三)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1.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单亲丧偶家庭中有未成年人,家庭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计算补差时进行降低收入,以提高这些家庭的补助水平。

2.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见附表2。

3.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几类情形的,只降低其中一项。

四、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申请人温馨提示单》,告知申请人应尽的责任、义务。对于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于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备案。

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低保自申请受理后,到审批结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时间不含公示时间)。不符合条件的,应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因。

五、入户调查及民主评议、公示

(一)各乡镇对新申请低保对象按照100%比例进行入户调查,县民政部门对新申请对象按照30%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入户人员不少于2人,并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人员和申请对象均需签字确认。

(二)申请低保家庭需参加由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认定对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内容为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民主评议人数应不低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占参加民主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议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 

(三)低保公示实行两榜公示和长期公示。第一榜公示为审核公示,乡镇在村(居)委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第二榜公示为拟审批公示,县民政部门对拟审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的乡镇、村(居)民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民政部门对全部在享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在乡镇或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同时公示民政、监察委、信访部门的举报电话,以便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定期复核和定期报告

乡镇对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A、B类家庭实行年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C类家庭实行季度审,每年复核认定后的低保对象名单需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低保家庭应当每半年向乡镇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QZG—2018—01号。


附件:1、《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2、《家庭收入降低核算表》

                                                                                                        

附表1

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18周岁-50周岁(含)


51-59周岁(含)


60-64周岁(含)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5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A1:1(7000)

(12480)

A2:0.7(4900)

(8736)

A3:0.4(2800)

(4992)

A4: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4级;语言听力3、4级

B1:0.7(4900)

(8736)

B2:0.5(3500)

(6240)

B3:0.3(2100)

(3744)

B4:0

慢病人员

C1:0.5(3500)

(6240)

C2:0.4(2800)

(4992)

C3:0.2(1400)

(2496)

C4:0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

D1:0.2(1400)

(2496)

D2:0.1(700)

(1248)

D3:0

D4: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

0

重特大疾病人员

0

附表2

家庭收入降低核算表

家庭类型

计算方法


1. 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或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陪护照顾的困难家庭

1.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4(家庭扣减系数)×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对患“布病”、“甲亢”等有劳动能力的大病人员,按照大病计算收入,但不再降低家庭收入)(2800)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4×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624)

2.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重度残疾家庭

1. 农村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2(1400)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312)

3.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1. 农村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基准数×0.2(1400)

2.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