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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清水河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修订)》的通知

清政发〔2018〕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现将《清水河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河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清水河县减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清水河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清水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减灾救灾应急救助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主要负责人。
      县减灾委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业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防办、县地震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地税局、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县人武部、县交警大队、清水河供电分局、县人保公司、县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县农业发展银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以及县联通公司负责人。
      县减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县减灾委员会职责
      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减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2)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武警部队驻县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3)县政府应急办: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相关应急演练等工作。
     (4)县发改经信局:负责审批重大救灾减灾基建项目,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拔和供应。
     (5)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7)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8)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调配应急药品;组织j精神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9)县文体广电局: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10)县教育局:负责协助从事减灾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活动;会同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教育灾情的登记核实工作,及时组织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1)县公安局: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县交警大队:负责指挥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排查灾区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1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防治规划;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14)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判断污染扩散趋势,提出污染治理意见,对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察,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15)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为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县公路、海事等部门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
     (17)县农牧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的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动物疫病、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恢复。
     (18)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9)县审计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灾区生产生活用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负责灾区物资供应市场管理。
     (2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2)县人防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抢险救灾服务。
     (23)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负责震灾调查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24)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5)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26)县地税局:负责监督执行救灾捐赠物资的减免税政策。
     (27)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过程中依法开展社会捐赠,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
     (28)清水河县供电分局:负责组织供电系统开展救灾指挥部、医院、灾民安置点等重要部位的供电保障工作,会同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用户恢复用电,维护灾区用电秩序,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
     (29)县人保公司、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财产、农业等保险工作。
     (30)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融资业务。
     (31)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运送救灾物资等任务。
     (32)县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应急救援,协助县公安局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县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抢运救灾物资。
     (33)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生产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 县减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综合材料和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减灾委加强办公室力量,县发改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农牧业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审计局、县气象局、县发改经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办公。同时,将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7个小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经信局、县交警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县农牧业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发改经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县卫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县农牧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地税局、县人保财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河支公司,县农发行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发改经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发行、清水河县供电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相关事宜。
     (5)恢复重建组:县发改经信局牵头,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发行、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清水河县供电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县监委牵头,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维护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7)宣传报道组:县文体广电局牵头,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3 专家组及职责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发改经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长期从事救灾救助工作经验丰富人员,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组成,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为召集人。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县财政局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1.3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助资金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通过动用预备费等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县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制。县救灾物资储备库除代储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方案,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县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3.2.3 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如县储备物资不足,应及时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县交通运输局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后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依托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县、乡(镇)救灾二级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县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 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救灾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居)的救灾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救灾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
       3.6.1 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宣传和培训组织
       3.7.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7.2 组织开展县、乡(镇)分管领导、救灾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县直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汛情旱情预警、地震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警、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生物灾害预警等信息,应及时通报县减灾委办公室。
       4.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直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及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县政府及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
      县政府及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
      4.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乡(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乡(镇)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4.2.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办公室或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县直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直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县直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政府和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县长)组织、领导;III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人的;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县长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县直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乡(镇)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县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4)各小组迅速启动,各司其职。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牧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县减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县交通运输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上级支持。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区需求,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5)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委办公室每日11时前向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市民政局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并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工作。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有保障,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自治区、市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III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同县财政局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乡(镇)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支持。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决定终止III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1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③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的;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同县财政局下拔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 )督促乡(镇)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并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市有关部门支持。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 灾情稳定后,县政府或县减灾委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县财政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乡(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 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7.2.3 根据乡(镇)政府的拨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经信局、财政局、农牧业局等部门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县发改经信局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财政局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救灾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7.3.4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  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县审计、财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乡(镇)要配合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和更新
      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