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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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9〕10号    

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水河县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河县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行政原则,加大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经营者和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出行安全,促进我县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张谢军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苏金亮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任文虎  县运管分局局长

成   员:  石潮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策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志勇  县运管分局副局长

            张晓文  县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樊金贵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晓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增瑞  县文旅体局副局长

            李志人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海如  县信访局副局长

            李美玲  县残联理事长

            杨德雄  县运输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运管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运管分局局长任文虎兼任。联系电话:7915685 手机:13384894999

三、整治内容

结合全县“扫黑除恶”专项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车汽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一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的“黑”车车主,取缔一批“黑”车,挖出一批“黑”车团伙,震慑一批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使非法从事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重点打击擅自从事长途客运行为。依法打击和查处有组织的“黑”车团伙,重点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者的组织者或牵头者,特别是霸占市场、强占客源、带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扰乱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经营秩序的“黑”车团伙。

二是规范其他经营行为。加大对客运班车站外揽客、甩线、绕线、超员、倒客等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厉查处节假日等高峰客流期客运车辆不按行政许可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以及汽车站违规出售中途票等违规经营行为,同时严厉查处客运车辆节假日期间乱涨票价以及途中超员、倒客、载客、绕圈揽客以及对乘客态度恶劣等不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三是严格落实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时间、地点、车号、驾驶员姓名、旅行社名称、车辆所属公司、违法违章案由、累计次数、处罚结果等信息抄告车辆所在地运管、公安局、交警大队、文旅体局、客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督促客运管理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督促公司、旅行社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公司车辆违法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和教育,提高经营者遵法守法意识。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日至5月31日)。各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计划。

1.摸排基础情况。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特别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非法经营团伙的基本情况,明确重点打击对象、区域、时段等,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准确基础资料。

2.开展联合执法。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行之有效、实际操作性强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工作时间检查与非工作时间检查相结合、部门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法实施整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3.开展对社会车辆长期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加大对非法从事异地营运客运出租汽车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查处的无证从事长途客运经营行为,车辆座位数等于或小于9座的车辆,依据《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其扰乱长途客运班线秩序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给于处罚;车辆座位数大于9座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依法执行;重点打击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的无证黑车、残疾人车、网约车,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据不接受处理的车辆,通过报刊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告知当事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不接受处理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估、依法处置、报废销毁、所得残值依法上交国库。

4.严厉查处长途客运车辆不按行政许可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标志牌行驶以及违规出售中途票等违规经营行为。

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部门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部门要对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

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运管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打击非法从事长途客运、旅游客运、残疾车、网约车经营行为的情况进行交流和沟通。

7.加强运输企业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及时将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中并录入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系统。处罚结果在“信用呼和浩特”网站上公示;加强对违规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加快推进旅游行业服务游客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8.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部门要对妨碍、阻挠、围攻、报复管理部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对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依法处罚。

(二)总结巩固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取得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建立打击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果,防止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交通运输、运管分局、交管大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旅体、司法、信访、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互通情况、共享信息、研究措施,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果断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同时要发挥好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曝光“黑车”非法经营行为,大力宣传“黑车”的危害性和打击“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提醒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黑车”。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对“黑车”非法经营行为的摸底调查,组织力量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路面稽查,依法依规对“黑车”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县运管分局:积极协调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定时不定时联合执法,对于联合执法查处的“黑”车,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处罚结果通过在“信用呼和浩特”网站上公示,同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县交管大队:组织力量与交通运输局联合开展路面稽查“黑”车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利用路面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和监控摄像设备对出入城区的“黑车”加强监控,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路面稽查“黑”车工作;组织力量对从事“黑”车非法经营的团伙、黑恶势力进行侦查和打击,制止妨碍、围攻和报复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实施;要转变执法方式,强化取证能力,特别是要打击利用微信群招揽客运生意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计价器的行为。

县文旅体局:规范旅游企业、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依法受理、及时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中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信访局:负责及时掌握通报打击“黑车”的信访动态,处理信访事件。

县残联:负责专项治理行动中涉及残疾人非法从事经营的疏导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

县运输公司:参与提供“黑”车的证据线索、举报材料。

(三)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政府、经营者和驾驶员沟通机制,完善信访接待以及与经营者、驾驶员的联络制度,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经常听取经营者和驾驶员意见,充分保障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解决好经营者和驾驶员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及时处理其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有关部门发现不稳定因素苗头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稳控处置,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