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河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河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健全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完善森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我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监测,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切实落实各项责任制,确保实现早发现、早控制。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知识,提高群众的森防意识,形成专群结合,联防联治的整体合力,把危险性有害生物控制在萌芽状态,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传播蔓延。
1.3.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全社会参与,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原则。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3.3坚持快速响应,紧急处置,协调配合,有效控制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防治。
1.3.4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检疫,依法防治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检疫、防治、快速反应、科学有序。
1.4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水河县境内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成立清水河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分管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财政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邮政局、气象局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可随时进行调整)。
2.2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责任,统一指挥和部署全县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技术鉴定、诊断灾情、危险评估,组织实施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救灾资金,保证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对防治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的案件,维持社会稳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检查所属建设工程单位不使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木材、电缆盘等木制品。
农牧和科技局、水务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并负责本系统职责范围内所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林、水保林、经济林及苗圃地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邮政局:负责执行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森防站做好复检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确保应急救灾物资按时运达。
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监测和应急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有关气象信息。
文化旅游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救护、伤员救治、疾病预防等任务。
2.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日常工作。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务室、林工站、林政股、森林公安局、种苗站、南壕赖林场、各乡镇林工站等股站室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和解决乡镇、场圃的应急请示和应急需要。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情况及周边省、市、旗、县、区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财务室:负责协调县财政局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除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工站:负责从营造林措施方面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林政股:负责组织提供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报批采伐指标。
森林公安局:负责协调森林植物检疫站查处森检案件的维护治安。
林业和草原局种苗站:负责协调全县林木种苗经营生产单位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林工站、南壕赖林场: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本辖区中发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4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试验。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防体系
根据全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国有生态公益林区,国家启动实施重点生态建设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脆弱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及与山西省交界的边境地区列为重点预防区,其他地区为一般预防区。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林工站及护林员的作用,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机构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每年对县内的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普查,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业人员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新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请示市森检机构和自治区森防站鉴定,自治区森防站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鉴定。
3.3检疫管理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对全县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查验检疫手续,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3.4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信息,积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灾害的确认和分级
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确认。
4.1.1灾害的确认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
2.国外新传入我县,国内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3.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自治区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县新发生的;
4.县内已有分布的自治区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国家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5.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常发性本地林业有害生物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的。
4.1.2灾害分级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划分为三个等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发生林木病虫交叉感染人畜的;
(2)国外新传入我县,国内和自治区无分布的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
(3)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自治区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新发生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4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6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等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三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县内已有分布的自治区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在重点预防区发生新疫情的;
(2)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三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4.2分级响应
4.2.1一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指挥部确认并召集成员单位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实施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控制灾情。需要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响应的生物灾害,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二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县指挥部办公室,得知灾情后,应迅速派人员赴现场了解灾情,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报县指挥部确认后,组织实施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
4.2.3三级灾害应急工作程序
各乡镇林工站及护林员要密切监控本地或管护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情况,一旦发现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及时向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灾情,并上报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组织专家对灾情进行确认后,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防治,迅速控制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除治情况。
4.3灾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4.3.1灾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隐患,应立即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后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3.2信息发布
4.3.2.1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及确认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5日内向毗邻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3.2.2接到毗邻旗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通报后,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2.3经自治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后,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有害生物发生防治的信息,未经自治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灾情及防治等相关信息。
4.4通讯
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通畅,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各级领导与指挥机构之间的通讯畅通。
4.5安全防护
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树立保护环境、安全第一的思想,尽量使用无公害药剂。防治人员接触化学农药和操作燃油防治器械时,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时刻注意天气和风向变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在灾害防治现场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动员,设立防治消费品区域标志,提醒农牧民做好安全防护,禁止在防治区放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6应急终止
应急预案启动后,自治区、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发生发展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经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批准启动预案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4.7 灾情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灾害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物质保障
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药械和救灾物资。储备库要设立在交通便利,安全保险的区域。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按灾害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异地调拨物资时,由上一级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配,要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
5.2资金保障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须经费须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用于救灾和药剂、药械物资购置储备。
5.3技术保障
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地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4人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形势,建立健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和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备队,加强人才培养,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要加强对林业站、林场,苗圃职工及护林员和农牧民的培训,并组织他们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5.5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定期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能力进行检查,包括机构、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加强对专业人员和预备队队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置能力。
第六章 附则
6.1名词术语说明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种苗及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森林病原微生物、昆虫、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指由国外或境外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
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常年维持较高的种群数量,造成严重危害。
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业有害生物在一般年份种群数量较少,偶然出现可促使其大量发生的有利因素,造成严重危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6.2奖励与处罚
对在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由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施过程中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