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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随文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水河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满足广大农户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贷款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6〕287号)文件精神为指引,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积极稳妥原则,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增加农业中长期和规模经营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一)贷款原则。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原则。

(二)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主要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从事水产养殖的大户和经土地流转后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从事设施农业的经营主体优先支持。

(三)贷款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县内制定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2、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四)贷款用途。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用途。

(五)贷款额度、期限。贷款(或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确认价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鼓励银行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中长期贷款投入。

(六)抵押物价值评估。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计算公式为:

未流转的土地价值=当地土地流转平均价格×剩余承包期限+年预期纯收入。

已流转的土地价值=贷款期限内已付土地租金+贷款期限内年预期纯收入。

年平均预期纯收入按同类种植产品在当地市场的上年平均价格和近2年平均产量确定。

(七)抵押登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实行审核、登记、公示制度,由县农牧和科技局委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三、推进措施

(一)制定方案,全面实施。县农牧和科技局会同人行、金融办、农发行等单位进行调研,制定实施方案、贷款操作细则。在全县各乡镇农业经营主体和所有商业银行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设立资金,抵押登记。县财政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财政局会同县农牧和科技局、金融办、人行等单位制定《清水河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制定《清水河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流程,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

(三)协商互信,评估价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也可以委托清水河县市场管理局等中介机构评估。

(四)搭建平台,构建载体。县农牧和科技局进一步完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站软硬件设施,规范操作流程,并实现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联网,为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和再流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人行搭建借贷双方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可以从平台获取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等信息,并及时发布贷款品种、利率、期限等信息,为借贷双方提供优质服务。

土地流转服务方面。加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形成“县有服务中心、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立以备案、鉴证、评估、抵押、储备、交易、调解、仲裁为主要服务功能的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和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健全土地流转网络平台,完善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发布、存储制度,开通农村土地流转门户网站和覆盖全县的农村土地信息网络系统,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评估、政策咨询、合同指导等“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土地流转用途的监管,加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中介组织,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积极引导土地向大户、企业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五)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密切合作,创新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直接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担保”“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保险”“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行业协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机补贴”等多种贷款模式,切实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

(六)合法处置,减少风险。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按借款合同约定,需要处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附属物的,可以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再流转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银行优先受偿。县农牧和科技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吸引社会资本组建农业项目经营公司,与银行合作,对不良贷款抵押物的土地经营权及附属物进行处置。

(七)政策鼓励,风险补偿。试点期间,当银行贷款产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额的20%进行风险补偿。具体风险补偿操作细则、程序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人民银行共同商定。加强银担合作,鼓励担保公司参与试点。引进1至2家保险公司,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保险保证贷款,分散贷款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和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牧和科技局、人民银行清水河县支行、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清水河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清水河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清水河县支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清水河县支公司、紫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清水河县支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工作的牵头协调。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农牧和科技局: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推进抵押贷款工作;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抵押登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规范抵押登记手续;做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引进或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工作。指导和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交易以及政策咨询服务。

县人民银行:协助县人民政府制定《清水河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做好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抵押贷款统计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县财政局:研究制定《清水河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金融办:督促和检查各阶段工作进展和相关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银行机构:协助相关部门制定《清水河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筛选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做好贷款投放,提高试点工作的推广价值。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其他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工作。指导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附属物价值评估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研究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处置方式,在发生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债权诉讼时,稳妥处理金融纠纷,简化处置程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强化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主体的服务,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逾期偿还贷款的经营主体或按合同约定需处置的土地经营权,配合银行或司法部门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对重新流转土地所得价款予以监管,优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三)加强监测评估。

按照试点工作小组的统一要求,建立清水河县试点进展监测评估制度,按月统计上报贷款业务,按季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按年对试点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关注试点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工作深入开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

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银行网点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户、经营业主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目的、意义和典型事例等,以宣传手册的形式,将抵押贷款的相关条件、申报材料、贷款程序、贷款额度等内容宣传到每家每户,普及相关知识,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其他

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