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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发〔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河县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清水河县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具有清水河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清水河县残疾评定鉴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的0至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若年度救助资金有节余,可安排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指征,并有康复价值,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有正确的康复认识和康复预期。

(三)救助内容。

1.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视觉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要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4.探索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我县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5.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救助标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见附件,该标准为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联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有关数据比对,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提出复议。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商同财政部门确定。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五、经费保障

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每年按全县残疾儿童康复资金需求数优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级、市级康复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康复救助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已列入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问责,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将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经费,对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二)提升服务能力。

1.加强档案管理。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2.做好政策衔接。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结算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从康复救助资金中据实给予定额或差额补贴,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

3.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县政府根据全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建立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4.培养康复人才。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强化监督管理。

1.残联、卫健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2.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康复救助资金,杜绝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四)做好宣传动员。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了配套政策措施。县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附件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序号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自治区级补助    标准(万元)

市级补助标    准(万元)

县级补助标    准(万元)

1

低视力

儿童

辅助器

具适配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0.2

0.2

0.2

视功能

训练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0.2

0.5

0.5

2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人工耳蜗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8.85

8.85

8.85

助听器

助听器佩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1.92

2.6

2.6

3


肢体残疾儿童

矫治手术 及训练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72

1.72

1.72

辅助器具 适配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0.12

0.12

0.12

运动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1.5

2

2

4

智力残疾儿童

认知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1.5

2

2

5

孤独症

儿童

沟通及适应训练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1.5

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