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对本级现行有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2020年6月17日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失效规范性文件1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以延长5年,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3.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附件1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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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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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政发 [2013]79号 |
清水河县城关镇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补助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
2013年 9月30日 |
2013年 9月30日 |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5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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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清政发 [2013]80号 |
清水河县廉租住房租售和管理实施细则 |
2013年 9月29日 |
2013年 9月29日 |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5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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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政发 [2016]38号 |
清水河县公路建设用地征收 补偿方案 |
2016年 3月25日 |
2016年 3月25日 |
2021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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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政发 [2016]55号 |
清水河县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 实施意见 |
2016年 7月25日 |
2016年 7月27日 |
2021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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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政发 [2018]69号 |
清水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实施细则 |
2018年 7月16日 |
2018年 7月16日 |
2020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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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政办[2019]16号 |
清水河县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临时用地方案 |
2019年 5月6日 |
2019年 5月6日 |
2021年5月6日 |
附件2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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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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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政发 [2018]89号 |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河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清水河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清水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 通知 |
2018年 8月20日 |
2018年 9月19日 |
2020年 9月19日 |
附件3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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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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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政发 [2017]45号 |
清水河县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暂行) |
2017年 5月23日 |
2017年 5月23日 |
2019年 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