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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健全乡镇公路养护站、行政村公路
养护所的通知

清政发〔2020〕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良好”的目标,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年限,保障农村公路畅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就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各乡镇要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站,健全养护人员及议事机制、乡规民约,养护人员由各乡镇负责配备,业务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健全各村农村公路养护所及养护管理人员、议事机制及村规民约,养护人员由各村负责配备,业务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

二、经费来源

1.公路养护站、所日常养护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县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0元;乡级公路油路路面不少于5000元;村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补贴。

2.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农民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3.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着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村道的日常养护。

三、工作职责

1.各乡、镇养护站负责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公路巡查工作。

2.村养护所负责本村村级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巡查工作。

3.各乡、镇养护站、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或受益单位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4.各乡、镇养护站、村养护所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雨(雪)等极端天气的道路巡查和应急抢险制度,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保养、加固、抢修,使其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