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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
监督管理的通知

清政发〔2020〕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工路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套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切实保障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施工、工程监理。

三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出具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对建设项目地质勘察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是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项目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作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三、齐抓共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一是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同时”工作纳入本部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部门联审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杜绝非法违规建设项目,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是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甲方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设计单位不予设计;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一律不予以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凡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或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联合执法专项督查,认真查找和解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