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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
通知

清政发〔202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清水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清水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

清水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就地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四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和《清水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救治;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水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5新冠肺炎疫情分级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划分等级执行。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2.1.1各级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新冠肺炎防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亲自挂帅,扛起责任、坚守岗位、靠前指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县人民政府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疫情防控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常务副县长和有关副县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红十字会、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农牧和科技局、林草局、水务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文旅体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医保局、公安局、城管局、融媒体中心、运管分局、消防大队、交管大队、城关镇、喇嘛湾镇、宏河镇、老牛湾镇、韭菜庄乡、窑沟乡、北堡乡、五良太乡。

视实际情况需要,可对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县卫生健康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和临床救治专家组,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

2.1.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的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县政府办:按照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安排,起草疫情防控相关材料、组织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负责疫情防控综合协调工作。

县委组织部: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疫情防控中干部的现实表现作为调整使用、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总结宣传表彰疫情防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县委统战部:会同相关单位处置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全县统战工作。

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政法部门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执法司法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会面管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管理和引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信息,积极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启动全县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制定各项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对疫情的监测、预警、评估;制定有关防控处置方案、标准和规范。

县发改委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治疗、消毒等方面的药品、试剂、器械等必需品的正常稳定供应,强化应急物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私自囤积紧缺商品,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物价稳定。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健委依法做好强制隔离,以及疫区封控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慈善捐赠工作;指导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场所等参与群防群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资产和捐赠资金、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中的劳动关系和有关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

县住建局、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防止通过垃圾处理设施扩散传染病。及时做好小区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的处理;强化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严防供水污染事件;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等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交通卫生检疫相关规定,协助卫健委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新冠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会同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等内容融入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县文旅体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林草局: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支援地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红十字会、妇联、团委等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组织好本部门宣传教育、相关方案的制订以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未列入的单位和部门在疫情期间,随时听候县疫情指挥部的调遣。

各乡镇要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每日工作报告。

以上部门均需制定本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和防控要求。

2.2.2县卫健委严格落实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统筹落实防控资金和协调物资保障,按照上级要求制定疫情防控策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县级防控专家组,为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全县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的发布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筛选定点医疗机构,必要时筛定备用医疗机构。按照“分级接诊、集中救治”的要求,轻症病例一般在旗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危重病例要集中到盟市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进行救治,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死亡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乡镇、县医疗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等;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培训、演练,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组织专家组排查本行政区域内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2.2.3县疾控部门负责疫情的应急处理。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

2.2.4县医疗机构负责新冠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报告、隔离、诊断、转运、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医院感染管理等质控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新冠肺炎病例的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本院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和演练,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落实消毒、医院感染管理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备用医疗机构也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工作,对发热患者的筛查、报告、隔离、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

2.2.5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落实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区新冠肺炎监测方案》,全县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新冠肺炎日常监测工作。

3.2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全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加强新冠肺炎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县人民政府保障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所必要的经费。

3.4县卫健委根据各监测点报告的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根据本级权限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新冠肺炎分型、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I级为国家卫生健康委;

II级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Ⅲ级为盟市卫生健康委;

IV级为旗县级卫生健康委。

3.4.2新冠肺炎疫情分级,预警分级对应如下:

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级)和重大新冠肺炎疫情(II级)为I级预警,较大新冠肺炎疫情(III级)为II级预警,一般新冠肺炎疫情(IV级)为III级预警。非毗邻地区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时为IV级预警。

3.4.3预警对象。

I级预警: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预警对象。

II级预警:

(1)向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省(区、市)的卫健委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国家卫健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Ⅲ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所在盟市及辖区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卫健委发布。

(2)向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疫情发生地盟市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毗邻地区的卫健委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本级人民政府。

IV级预警:

(1)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相关部门、单位,所辖乡镇、村、社区发布。

(2)向疫情发生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3)同时报告呼和浩特市卫健委和县人民政府。

3.4.4 确定疫情并进行分级后,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最长不超过24小时。预警时间持续至疫情发生当年年底,依据情形势决定是否延续至下一年度。

3.4.5发布形式。根据发布对象可选择以下方式:文件、会议、官网、各类主流媒体、公告等。

4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疫情发布

县疾控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新冠肺病例监测方案》开展新冠肺炎病例和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4.1病例发现

4.1.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有无新冠肺炎流行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或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4.1.2社区、村委等基层相关组织或用工单位将近14天内有新冠肺炎流行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4.1.3加强密切接触者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症状者,及时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断,并采样检测。

4.1.4开展并强化对无症状感染者的筛查排查、检测监测工作。主动检测的重点人员和情形包括: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主动检测;在聚集性疫情调查中主动检测;在新冠肺炎病例的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主动检测;对部分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主动检测;在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性筛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

4.2病例确认

4.2.1年度首例确诊病例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的年度首例新冠肺炎病例,经盟市和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防控专家组根据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2后续病例确认。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例及以后的新冠肺炎病例,经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经盟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救治、预防控制专家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评估确认。

4.2.3危重型患者确认。

确诊病例病情加重,经盟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救治专家组会商后确认。

4.2.4无症状感染者确认。

经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核酸阳性即可确认。

4.3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后,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诊疗方案、防控方案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属地疾控机构、卫健委报送疫情信息,由县卫健委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委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送疫情信息。市卫健委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自治区卫健委。县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于24小时内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同时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订正信息。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解除医学观察日期。

4.4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旗县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县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事件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5信息发布

自治区卫健委负责发布全区新冠肺炎疫情信息。首例出院病例的信息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第二例及以后病例由各盟市发布。无症状感染者报告、转归和管理情况,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

5应急处理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1本县尚未发现新冠肺炎疫情,而国内其他省市新冠肺炎疫情较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发布IV级预警。

5.1.2压实属地责任。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及时成立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工作组,及时研判疫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和输入,并开展应急演练。

5.1.3做足应对准备。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院感、疾控、心理干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所需的医疗设备,筹措资金,满足防控需要。

5.1.4科学分类施策。对于不同疫情形势地区,采取不同的防控策略。对于未发现病例社区,实施采取“外防输入”的策略;对于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的社区,采取“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策略;对于疫情传播的社区,采取“内遏蔓延、外防输出”的策略。

5.1.5提升检测能力。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培训,提升实验室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检验质量。

5.1.6密切关注疫情。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病例主动监测预警工作。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措施。

5.1.7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提高人民群众防护意识。

5.1.8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在门、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度,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

5.1.9加强社区、村管控。发挥基层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

5.2本区域发现输入性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疫情暴发,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是指本区域内社区、村出现1例确诊病例,且尚未出现续发病例。或14天内在小范围发现2例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的可能性),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县卫健委组织专家确认后报县政府,县政府按照一般疫情(IV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布Ⅲ级预警。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2.2全力救治患者。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重症病例,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收住到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诊疗方案开展救治,切实提高收治率、治愈率,降低感染率、病死率。

5.2.3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

5.2.4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控中心接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完成调查后,应于2个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县卫健委和市疾控中心。

5.2.5及时划分疫点。如果本辖区内出现输入性确诊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应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开展消毒处置等工作。

5.2.6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县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并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实行集中隔离。隔离期为14天。

5.2.7全面管控野生动物。禁止野生动物猎捕,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农贸市场整治,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5.2.8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做好有重点疫区旅行史人员的健康管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展人员追踪管理,做到追踪到人、登记在册、上门观察。

5.2.9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居家休养,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社区、村管理,医务人员培训。

5.3本县出现疫情传播(14天内)2例及以上感染来源不清楚的散发病例,或暴发疫情起数较多且规模较大,且持续传播态势,应采取以下措施。

5.3.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呼和浩特市政府按照较大疫情(Ⅲ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布Ⅱ级预警。

5.3.2疫区封锁。对划定为疫区的社区、村,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科学防控。

5.3.3禁止人员聚集。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必要时停产、停业、停课。

5.3.4加强摸排和管控重点人群。切实防止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利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加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挨门逐户全面排查,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5加强重点单位、场所疫情防控。重点的单位和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加强排查识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

5.3.6加强指导督导。县卫健委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晨午晚检、消毒等工作。

5.3.7强化物资保障。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地区防控物资供需情况,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同时做好物资应急储备。

5.3.8强化费用保障。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要求,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5.3.9强化疫情报告。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

5.3.10全力救治患者。按照“四集中”原则,尽最大努力救治患者,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4本县14天内连续多起发生暴发疫情病例6例及以上或疫情涉及2个及以上盟市,应采取以下措施。

5.4.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按照重大疫情(Ⅱ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发布Ⅰ级预警。

5.4.2发出全民动员令。各级党委、政府迅速行动,按照自治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严格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防控策略,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5.4.3强化疫情管理。启动疫区封锁,对划定的疫区实行严格的封锁措施。按规范做好疫区处置,停止聚集活动,关闭所有公共场所,企业停产、停工,学校、幼儿园停课。

5.4.4全力救治患者。实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发挥专家组作用,随时开展会诊会商。

5.5.5确保重要物资供应。服从疫区防控物资统一管理和调拨,打破地区分割,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及时调配。

5.5.6强化运力调度,科学分析研判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注意避免过当举措。按照“一断三不断”(“一断”是阳性病毒传播的渠道,人员交通原则上停止;“三不断”是指公路交通不断、应急绿色通道不断、群众生活物资交通不断)和“三不一优先”(不停产、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原则,加强各类运力调度,合理统筹做好交通管控和疏导,确保医疗防护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畅通。

5.5.7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舆论引导,紧盯疫情防控重要节点,宣传防控工作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5.8强化表彰激励监督和问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5.5.9请求自治区或国家支援。

5.5.10其他措施。做好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等工作。

6严防病例向区外输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呼吸道症状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和出院;不准有流行病学史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肺部影像学改变的患者转院;不准有不明原因白细胞总数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的患者转院;不准未经核酸检测及CT检查的患者转院;不准有未经医疗机构医务科及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同意情况下转院;不准有医疗机构在未经专人引导的情况下由患者自行离院或转院;不准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未经转出地卫生健康部门及社会管控部门同意自行转院,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7做好境外输入疫情防控

当自治区毗邻国家或世界范围发生疫情流行时,要按照自治区《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应急预案》,动态确定风险等级,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着重做好入境人员管控工作,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按照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精准防控的原则,全面加强交通卫生检疫、重点人员转运和隔离、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和管理、病毒核酸检测和患者救治等工作,保障人员转运无缝对接,闭环管理。

8应急响应的终止及总结评估

8.1应急响应的终止

特别重大疫情(I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IV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8.2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8.2.1评估人员组织。对特别重大疫情(I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IV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8.2.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9保障措施

9.1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要带领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扎实工作,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县乡两级党委要在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和公立医院党的建设,按照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及时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成员。

9.2加强疾控中心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强化内部改革,提升业务能力,尽快达到相关标准,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持。

9.3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开足床位、设足科室,按比例配足医务人员。加大投入,加强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配齐医疗设备,不断完善医院规章制度,加快改革步伐,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依法依规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已设立传染病科的医疗机构还未达到标准者要尽快改造和规范,并确保传染科实质性运作,满足工作需求。

9.4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设施,有设备,有经费,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后拉得上,展得开、应对好,要进一步巩固应急规范县、规范医疗机构,规范疾控机构建设的成果,不断完善新冠肺炎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应急物资储备。

9.5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完善重大疾病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按职能职责主动研究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做到与本单位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布置、同落实,形成信息互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联防联控工作格局。

9.6强化群防样控工作机制

乡镇、社区(村委)要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乡镇和社区(村委)干部,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家庭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同时落实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9.7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持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不新完善监督执法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配足监督执法人员,配齐监督执法设备,强化制度化、规形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10附则

10.1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组织制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更新。

10.2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10.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