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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清政发〔202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现将《清水河县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河县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关于食品摊贩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的事主、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均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事主是指自行举办一次性参与聚餐人员达40人以上的宴席或者其他集体聚餐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是指农村地区(不包括城关镇主城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为由事主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所设宴席提供饮食制作及相关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管理

(一)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的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和乡村厨师体检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或网格员,下同)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进行全面摸底,将摸底情况通报派驻本乡镇的各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乡镇市场监管所),由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的备案管理,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负责人是备案责任人,责任人应当自组建服务队之日起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场监管所申请备案。

(三)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收到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的备案申请后,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发放《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备案证》,并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进行培训,告知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同时负责进入本乡镇内的其他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的义务监督。

(四)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备案证》后,在遵守本实施意见的条件下,可在我县任何乡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工作。

(五)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备案证》和《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

(六)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将农村集体聚餐工作作为工作中的重点,做好政策宣传,凡发现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人员未取得《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备案证》的,应立即报本乡镇市场监管所。

(七)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不按照本实施意见申请备案而承接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由乡镇市场监管所进行约谈,并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公开曝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规定将负责人信息记入行业“黑名单”。

三、食品安全管理

(一)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经备案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1.建立相对稳定的厨师和服务人员队伍,所有人员取得健康体检证明,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2.负责人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具备刀、墩(砧、板)、桶(盒、筐)、原料清洗整理容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备、留样柜等食品加工制作的工具和设备;

4.有上述工具、设备专用存放场所,场所能保持清洁,有必要的防尘、防鼠设施。提供餐饮具的要配备保洁设施。

(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对在自己承担的40人以上聚餐活动或者得知自己负责义务监督的区域内有4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活动时,应当将举办人和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填写在《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上送当地乡镇市场监管所,或拍照通过微信上传;有1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活动时,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乡镇市场监管所申报,乡镇市场监管所应当派员或委托食品安全协管员现场指导。

(三)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应当负责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留样制度,配备专用冷藏留样设备。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时,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每个品种的成品留样125克以上,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做好标记,保存48小时以上。

(四)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应当指导事主采购食品原料,要求事主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者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经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原料如为事主家中自产,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应协同事主共同从感官性状方面做好把关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不得自行采购食品原料用于事主所办的集体聚餐活动,事主委托采购的除外。事主对集体聚餐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责,并督促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做好烹饪、餐饮具消毒等工作,避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五)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应当指导事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并对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2.合理布局加工场所,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提供餐饮具或另外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

4.加工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为自来水或本地区村民日常饮用区域之水。

四、疫情防控管

(一)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二)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应遵守上级和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要求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避免疫情的发生和扩散。

(三)乡镇市场监管所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在实地指导中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或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应劝导事主和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予以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举办。乡镇市场监管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业务知识局限不能判定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时,可报请县疾控中心予以指导。

五、食物中毒事故处理

(一)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时,事主及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卫健委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医疗单位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应依据《清水河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按时限要求对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二)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和事主的相应责任。

六、城关镇主城区的特别管理

城关镇主城区原则上不允许事主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可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区域和时段由县城管局划定。事主在主城区划定区域以外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由县城管局予以劝阻、清理。

七、做好政策宣传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通过广播、自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聚餐相关规定、备案流程、食品安全知识等,公开12315投诉举报电话,做到家喻户晓。

(二)县市场监管局应汇总各乡镇市场监管所的备案数据,对已经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进行公示,方便事主聘请。

八、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党委、政府应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加强本乡镇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好工作职责。乡镇党委、政府可就食品安全具体工作责成本乡镇市场监管所做出说明。

(二)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乡镇市场监管所管理,督促其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监管责任。

(三)各乡镇市场监管所或食品安全协管员不按规定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