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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
实施意见

清政发〔2021〕4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的通知》(内政办字〔2020〕7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1〕40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行政应诉法定职责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工作理念,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二、强化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定期研究部署行政应诉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负责人要把行政应诉作为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本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研究案情,认真审查把关,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一)明确出庭应诉目标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月出庭率不得低于70 %,年出庭率不得低于60%。

(二)明确出庭应诉范围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三)明确请假报备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开庭5日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被诉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要根据涉案领域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领导报送请假申请,由分管领导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抄送县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被诉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履行请假,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明确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坚持“谁承办、谁为主”的应诉原则。落实被诉行政行为承办单位的行政应诉责任,应诉工作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发生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应诉责任单位;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事权下放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做好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书面建议的,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人应当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对不作为引起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由具体履行职责的部门作为应诉责任单位。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对应诉职责不明确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诉讼内容确定应诉责任单位。

(二)落实被诉行政机关的应诉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1〕40号)要求,落实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各项应诉职责。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开庭前主动向县政府相关领导汇报案件基本情况。

(三)做好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举证,并按照规定承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责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四、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一)及时处理行政应诉事项。行政机关要及时签收、处理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加行政应诉活动,不得仅委托社会律师出庭应诉或接受调查询问。

(二)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答辩状要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受理法院和案号、答辩机关基本信息、事实和相关依据、主要观点和答辩请求、落款和日期等内容;提供证据要全面、准确、及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确需迟延举证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对答辩举证工作要充分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其他业务部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三)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四)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审工作。庭审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依据的准确性等发表意见。诉讼进展中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

(五)积极参与协调、调解工作。对有关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等案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协调工作,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寻求解决方案,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对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后续问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六)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异议,认为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上诉或申请再审。

(七)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及时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司法建议所指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同时,还应当将司法建议的落实和反馈情况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并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要优先选派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代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拓宽行政应诉培训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典型案例学习等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观看网上庭审直播、阅研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公开的司法审判文书,逐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

(三)重视行政应诉工作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力、物力和其他必要工作条件保障。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专项列支,由财政予以保障。要为出庭应诉提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异地出庭应诉的,应当纳入公务用车保障范围。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的人身安全,加强应诉心理压力疏导工作。

六、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出庭事前提示制度。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落实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规范收件、交办、流转、委托、审核、报告、备案、归档等程序,做好行政应诉案件的台账管理工作。每月20日前,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统计汇总拟于下月开庭审理的行政案件,建立行政应诉清单,提示相关行政负责人按要求出庭应诉。县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提示函》,提示被诉行政机关委派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于开庭3个工作日前,将出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报县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审核发现被诉行政机关报送的出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再次发出《督促函》,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变更出庭人员,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为县人民政府的,由县司法局负责请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依据被诉案件所涉领域确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县司法局协助市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县司法局要督促指导各单位加强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安排。

(二)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分析总结行政应诉案件情况、负责人出庭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司法建议处理反馈等情况,提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建议,并于每年1月5日前向县司法局书面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县司法局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县司法局要会同县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每月10日前,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统计上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印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进行通报。

(三)建立业务指导和培训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专职律师作用,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诉讼知识培训,引导行政机关负责人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对依法行政和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强化部导干部对行政诉讼有关知识的强化学习把握,切实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出庭应诉能力。各单位每年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观摩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本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水平。

(四)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合理确定考核指标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按期答辩、履行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书、败诉案件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等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完善考核内容设置。

(五)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当月出庭应诉率低于70 %、年出庭应诉率低于60%,仅委托律师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对各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