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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2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水河县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河县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彻底消除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3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落细乡镇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分领域全面排查、分重点专项整治、分等级梯次推进,依法依规有序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乡镇负责,部门统筹。各乡镇全面落实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负责具体排查和组织实施。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负责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导和城关镇建成区本行业领域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查改并重,有序整治。按照“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县域内自建房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和房屋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周边场地等有无裂缝,地基有无沉降、塌陷,有无擅自加盖楼层和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等安全状况,不留盲区、死角,做到全覆盖。坚持“边查边改、先急后缓”的原则,发现问题后,按照“一房一档”、“一房一策”分类建立专项整治“四个清单”(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核查验收清单),逐一销号清零,实现闭环管理,做到有患必治、有患必除,干净彻底地消除隐患。特别对于经评估鉴定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乡镇、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业,综合运用加固维修、拆除清除等措施予以消除隐患。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暴露的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从根本、长远上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实现标本兼治。

三、组织保障

为全面加强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保障,特成立清水河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胡日查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  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白海林    县政府副县长

         王惠慜    县政府副县长

         张如刚    县政府副县长

         张晓宁    县政府副县长

         乔  升    托清经济开发区副书记、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贵龙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瑞梅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宗教局局长

         邬应平    县住建局局长

         郭  斌     县卫健委主任

         蒋振林    县民政局局长

         张  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乔占文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张忠良    县林草局局长

         白世亮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吕  龙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争气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苏金亮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乔  楠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白利涛    县司法局局长

         乔建斌    县接诉即办中心主任

         张春宇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韩晓明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鄂利平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恩泽    县公安局副局长

         党胜利    县工业园区安监局局长

         郭金梁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张永刚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任  贵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贾丽丽    喇嘛湾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李  健    宏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吕  泳    老牛湾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杜国东    窑沟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党永彪    北堡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赵海彦    韭菜庄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云  霞    五良太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邬应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副局长郝炜兼任副主任,负责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数据信息梳理汇总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排查整治范围

    (一)排查范围。在巩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清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聚焦城镇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学校及风景区周边等区域,突出酒店、饭店、旅馆、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私人影院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二)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性(设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重点整治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布局,以及违法改扩建、加高加层和地下空间开挖等问题。

1.自住类。个人居住的自建房。

2.群租类。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院落内房间分隔、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自建房。
   3.一般经营类。批发零售、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领域的自建房。

4.集聚经营类。餐饮服务、住宿宾馆、农贸市场、休闲娱乐等领域的自建房。
   5.公共服务类。学校(含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宗教场所等领域的自建房。
   6.“三合一”类。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改变使用用途的自建房。
   7.工业园区类。工业园区内用于生产加工、办公居住的企业自建房。
   8.其他类。不具备使用功能且长期闲置的自建房;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待拆迁房”等。

(三)排查方式。一是产权人自查。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房屋产权人开展自建房安全自查工作,指导产权人填写《自建房调查登记表》,并负责梳理汇总。二是属地核查。各乡镇具体负责排查整治任务,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内容,及时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整理形成“四个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动态管理。三是行业统筹。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分行业、分领域汇总“四个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五、任务分工

(一)乡镇职责。各乡镇全面落实对辖区内各行政村、自然村及社区住宅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职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建立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行动方案,全面做好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落细排查整治任务。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行业领域排查数据,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期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报表,并对本行业自建房排查整治结果负责。

1.县委统战部:负责县境内用于宗教活动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用于休闲娱乐活动、群租居住、住宿宾馆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核查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且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3.县教育局:负责用于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产业类自建房的查处工作。

5.县住建局:负责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整治工作数据,按期向上级报送数据信息;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聘任、组织第三方自建房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或鉴定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汽车站、运管收费站等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县农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内自建房及农业设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用于养老服务、福利院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县文旅体局:负责用于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县卫健委:负责用于医疗卫生活动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负责防控自建房火灾风险;负责排查自建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事故调查查处工作。

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农贸市场、食品加工、药品零售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13.县林草局:负责查处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建设自建房的行为。

14.县城管大队:负责对城关镇建成区内排查出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违法改扩建的建筑、擅自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开挖等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15.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于行政办公活动的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16.县接诉即办中心:负责完善自建房建筑安全使用及管理知识库;负责及时受理、转办、跟踪、督办有关自建房安全投诉事宜。

17.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18.县司法局: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19.县工业园区:负责工业园区内自建厂房及自建办公宿舍辅助用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乡镇、本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

(二)“百日行动”阶段(2022年6月--9月)。2022年5月--6月底,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2022年9月底前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恢复使用,严守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底线。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2025年6月底)。将排查中发现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作为重点集中攻坚整治,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坚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量。

七、整治措施

(一)分类整治。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鉴定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依法拆除;对鉴定存在缺陷但暂无倒塌等风险的,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加固等方式及时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

(二)清查违法行为。深入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全面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格按照法定责权,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严禁用于经营性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整改销号。整改完毕的自建房,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产权人(使用人)、县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
   (四)长效管理。在消除县域内存量自建房安全隐患基础上,严控增量,城关镇建成区不得出现新建自建房,农村新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3层及以上城乡新增自建房,以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经专业设计和施工。居民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前要取得房屋安全证明材料。各乡镇物业管理机构要建立日常检查工作机制,对发现违法改造行为后要及时向城管部门举报,督促房屋产权人每年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组织撤离,落实解危措施。

1.自住类。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自住类自建房,产权人应按照安全鉴定报告中提供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或由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统筹研究列入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安居工程等项目。

2.群租类。经排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责成所有人疏散承租人,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产权人不得提供租赁服务。对于符合公租房政策的承租人,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系统。

3.经营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级的,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定整改加固方案,经复核鉴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其经营,撤离人员,并挂牌警示;鉴定为D级的,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相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制定结构加固整改方案,对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固的应依法予以拆除,在整改完成前应由相关部门责成其停业整顿。

4.公共服务类。经排查初判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暂缓其使用,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继续使用,并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鉴定为C、D级的,立即责成其关停,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使用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再提供该项公共服务,由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群众教育、养老等生活需求。

5.“三合一”类。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责成产权人明确房屋使用功能,并按照其确定的使用功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挂牌公示并做好跟踪管理,严禁产权人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鉴定为C、D级的,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责成其立即停止使用,下达《房屋隐患通知书》或《危险房屋通知书》,疏散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挂牌公示,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后可按照确定使用功能使用,乡镇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跟踪管理。

6.工业园区类。园区管委会要责成责任企业进行安全鉴定,对于鉴定为A、B级的,允许其按照明确的使用功能继续使用,由责任企业组织进行房屋日常监测维护管理;鉴定为C、D级的,责任企业应立即停止停产停用,划定警戒范围,撤离工作人员,制定专项整治措施,整改完成后报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复工复产。

7.其他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列入征拆改造等不宜进行加固或待拆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进行防护、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及水源地的房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调度。落实县处级领导包联责任制,各包联领导,特别是涉及行业的分管领导,既要履行好包联乡镇、社区、行政村的责任,又要加强分管行业的督促指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指挥调度,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本次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建立“一日一调度,十日一通报,一月一总结”工作调度机制,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工作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利用媒体、网络、报纸等载体,通过召开专题动员会、小广播、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自建房排查整治相关政策,引导群众特别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配合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涉及的聘请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费用、存在问题房屋整治费用要分类考虑,属于“六类人群”户的房屋整改资金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一般户(非“六类人群”)房屋整改资金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负责,评估或鉴定资金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切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