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水河县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河县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风险,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等17部门《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55号)要求,结合我县解决房地产、非住宅项目遗留问题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思路,从2022年起利用四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消除遗留项目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采取“一案一策”等方式积极研究解决,有效消除消防遗留项目安全风险隐患。

2.坚持底线思维,落实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态度,严守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防范底线,最大限度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清水河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胡日查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  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贵龙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祎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石潮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苏改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瑞平     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邬应平      县住建局局长

        韩晓明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郭  斌      县卫健委主任

        蒋振林      县民政局局长

        张  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乔占文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白世亮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吕  龙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争气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白利涛     县司法局局长

        杨文广     县财政局局长

        乔 楠     县文旅体局局长

        王 青     县发改委主任

        云彩青     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王恩泽      县公安局副局长

        党胜利     县工业园区安监局局长

        郭金梁     县教育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师海杰     城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代镇长

        贾丽丽     喇嘛湾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李 健     宏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吕  泳      老牛湾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赵海彦      韭菜庄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杜国东      窑沟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党永彪      北堡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云 霞     五良太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消防遗留项目办理的实施方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和八个专项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邬应平兼任,副主任由住建局郝炜、应急管理局郭建昇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各专项工作组上报的消防遗留项目,负责研究、起草消防遗留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负责消防遗留项目办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个专项工作组即:教育系统专项工作组(郭金梁兼任组长)、医疗系统专项工作组(郭斌兼任组长)、民政养老系统专项工作组(蒋振林兼任组长)、房地产项目专项工作组(邬应平兼任组长)、宗教场所专项工作组(云彩青兼任组长)、文旅场所专项工作组(乔楠兼任组长)、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专项工作组(党胜利兼任组长)、托清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县产业园以外工业项目专项工作组(王青兼任组长)。

四、职责分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各相关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遗留项目问题的清查工作,督导本行业、本系统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一)各专项工作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乡(镇)辖区内消防遗留项目摸底、统计、汇总上报。依据本方案做好消防遗留项目相关工作,并对消防遗留项目办理情况登记造册。督促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改责任。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督促本辖区、本行业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改责任,做好消防遗留项目相关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日常市场监督检查,配合各部门、各单位摸清消防遗留项目底数,督促项目整改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改责任,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做好遗留项目信访解释及相关维稳工作。

(三)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要结合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各部门、各单位摸清消防遗留项目底数,督促项目整改责任主体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整改责任。

五、整治范围 

项目须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进行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项目,其中:

(一)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遗留问题项目,住宅类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非住宅类项目于2021年1月4日前建成竣工,申请人需承诺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

(二)符合自治区《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建质〔2021〕155号)文件要求,于2020年5月31日前开工建设,新建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改造项目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主要举措

(一)分类推进整治。

1.符合以下条件项目可不办理消防审验或消防安全评定评审准用手续(有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县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并督促其按要求加强日常消防安全规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进行改扩建的消防遗留项目;

(2)六层及以下住宅,包括其底部(不含地下)配建的少量单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商业用房;

(3)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消防遗留项目。

(4)按照《关于2020年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呼党办通〔2020〕20号)政策,已办理消防安全评估、建筑结构鉴定和不动产登记的住宅。

2.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完备、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受理条件,建设主体可申请补充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手续。县住建局接到申请后,要按照本方案为建设主体补充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意见书。

3.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消防遗留项目,县人民政府依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评审结果出具准予使用文件。

(1)规划、建设审批等基本建设手续不全;

(2)技术资料缺失;

(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任何一方灭失。

(二)推行“准用”机制符合呼和浩特市解决住宅、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以及装修、改造消防遗留项目,可依据规划许可文件、规划审查意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委托消防安全评定(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定(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合格后,县人民政府出具准予使用文件。公安、消防救援、教育、民政、卫健、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可依据准予使用文件办理其他后续证照。

(三)明确规范标准

1.已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未办理消防验收消防遗留项目,按照原审查意见的规范标准履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等相关程序。

2.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遗留项目,鼓励按照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标准重新补充消防设计文件,同步完善消防设施,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履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等相关程序。

3.无法满足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遗留项目,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技术安全可行说明后(原设计单位不存在的,可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节点规范标准履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等相关程序。

4.无设计文件的消防遗留项目,按照项目开工或改造时间节点规范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补充消防设计文件后履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等相关程序。

5.2005年10月1日前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规范标准不低于《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2005版)及同期配套规范要求,2006年12月1日前建成的低多层建筑,规范标准不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及同期配套规范要求。

(四)行政处罚事宜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参照呼和浩特市住宅和非住宅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政策,对缴清各项规费的,不再执行处罚。

(五)落实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产权解决消防遗留问题责任主体,负责办理消防手续,落实消防安全整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或产权人灭失的,责任主体为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无责任主体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解决消防遗留问题。

(六)加强监督管理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企业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等措施,切实加强项目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夯实行业监管责任,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隐患立即要求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七)推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存在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消防遗留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参编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科研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并按照科研机构提出的消防安全技术补偿性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出具项目准予使用文件。

按照上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的遗留项目,各专项工作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上报领导小组研究,采取限期拆除或整体改造等措施,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七、工作流程

(一)项目核实认定。各专项工作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负责核实认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乡(镇)辖区范围内消防遗留项目,重点核实项目名称、申请主体、项目开竣工时间、现状建筑性质、高度、层数、面积及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见附表),核实认定后需进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的项目,分批分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住建局纳入全市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二)工程质量认定。办理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的项目,责任主体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两项资料均无法提供的,责任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由县住建局对鉴定报告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各专项工作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负责督促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定(评估)。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应符合《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项目消防安全评定(评估)工作指南》(见附件1)要求,评定结果“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整改后重新进行评定。

(四)专家评审。消防安全评定(评估)结果合格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整改后重新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合格的,县人民政府依据评审意见和竣工验收手续出具准予使用文件,同步报市住建局进行备案汇总,并及时函告自然、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项目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复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积极担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专项工作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召开协调会议,沟通解决专项行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单位结合遗留项目数量、人员力量等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加快办理遗留项目手续,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部门、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立即成立工作专班,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消防遗留项目整治方案,并指导督促做好本行业、本乡(镇)辖区内遗留项目问题的清查、整治工作,各项目责任主体要主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严格履行整改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无故拖延、拒绝配合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创新工作思路。各单位要将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同全国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有机结合,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提升全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完善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