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清水河产业园,县直各单位:
《清水河县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已经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清水河县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全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政府财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预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建立节约为民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确保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集中财力办大事,全力支持国家、自治区、市级重大发展战略和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坚持贯彻预算法治意识,科学合理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严格执行以《预算法》为核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收入预算项目要以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为依据,严禁乱列收入项目、隐瞒收入等现象发生。支出预算安排要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县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专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二)统筹安排保障重点。预算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统筹政府财力。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保工资、保民生、保基本运转的基础上,优先安排乡村振兴、污染防治、“六保”“六稳”等国家政策项目及我县化解政府债务目标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资金需求。
(三)厉行节约压减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禁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花钱。从严控制行政运行、非重点、非刚性支出,除法定支出和政策性支出按照规定标准审核安排外。对部门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按照只减不增原则进行安排,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建立节约为民、过紧日子的长效机制。
(四)标准科学讲求绩效。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将绩效评价贯穿整个预算编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力推进绩效考评工作,注重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面推进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财政预算的收入,做到应列尽列。
(六)强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 加大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对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一律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编制范围
(一)主体范围。县本级部门预算,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依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及其履行法定职能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年度收支计划。
(二)资金范围。各部门预算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四、编制内容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入。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所有收入编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应上缴国库的各项非税收入,不得作为单位资金收入。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要充分合理预计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上述三类收入),全部编入部门下一年度收入预算。
各部门、单位组织征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需按照具体收入项目,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征收标准,准确填报收入计划金额。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填报。非税收入编制按2022年9月底完成数剔除一次性收入的70%列入2023年预算(截至9月底,非税收入累计完成13191万元,完成年度预算7000万元的188%)。
(二)2023年部门预算支出。
1.基本支出预算
A.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及基本公用支出预算安排:
(1)人员经费:按2022年9月份核定的在编在岗人数及工资额编报,财政供养差额人员按人员工资总额的70%编报,部门、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包干工资表需县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确认盖章。
(2)行政人员年终奖励、年度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励按组织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的100%编报;年度考核奖按组织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的在职人员按照每人2607元编报。
(3)事业人员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奖:绩效工资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数编报或参照上年核发数编报。年度考核奖按组织部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的在职人员按照每人2607元编报。
(4)行政事业单位离休费:一是按2022年9月份执行标准,二是核定增加离休费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编报。
(5)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外(机关养老)退休费、遗属人员生活补助按2022年9月份执行标准编报,遗属人员取暖费按每户545元编报。
(6)企业退休人员和遗属人员取暖费:按户数参照上年发放数编报。
(7)四险二金:①全额财政供养人员:养老保险按项目内工资总额的16%编报、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6.7%编报、失业保险按在职事业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编报、工伤保险按在职人员的0.2%编报;差额单位职业年金按项目内工资总额的8%编报、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2%编报。②差额财政供养人员按上述四险二金的70%计算编报。
(8)公务费:行政事业在职、在编人员按2000元/人·年编报;公安局、司法局在职在编人员按10000元/人·年编报;纪检、巡察在职在编行政人员按20000元/人·年;乡镇公用经费按原标准执行(其中:乡镇纪委按20000元/乡、乡镇人大按30000元/乡、乡镇武装部按50000元/乡、执法经费按20000元/乡、河长制10000元/乡、林长制2000元/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县医院及中蒙医院)的取暖经费统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
(9)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业务费、人大活动经费、政协视察费:结合上年支出剔除2022年度一次性安排的支出,按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收入情况编报。
(10)会议费:人代会议费40万元,政协会议费33万元,党代会议费18万元,经济工作会议费10万元。
(11)列收列支及专项支出:根据单位收入情况,按申请项目编报,综合考虑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提供详细的项目绩效目标和有关文件依据编报。
(12)各项民生资金由卫健委、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政策以2022年9月底数据为基数测算编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救助、高龄津贴、优抚及“三无”人员定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养老配套、现役军人优待金、企业退休教师补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残疾人两项补贴、计生奖扶补贴、艾滋病人救助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13)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生活补助及普高、职高助学金、免学杂费资金、课后服务费由教育局按学生人数及政策标准和县级配套比例核定,幼儿园教育部门根据收入核定支出适当调节保育费;班主任津贴按规定测算编报;特岗教师工资补差部分由教育局按照标准核定计算列入预算。
(14)村级支出:两委干部报酬按政策参照上一年度编报;103个行政村工作经费按8万元/村·年,8个居委会办公经费按5万元/年;自然村村长误工补贴按300元/人·年;党员活动经费按300元/人·年;退位老支书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15)乡镇及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落实审计、巡视巡察及各级各类检查过程中涉及资金存在问题未落实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从单位年度预算扣减,比如:多领取遗属补助、多领取低保等问题,相应扣减公用经费。
B.非财政供养人员经费预算安排:
(1)政府统一招聘合同制人员购买服务的编外人员及其他人员经费: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际招聘的人数和工资、保险标准编报,涉及卫生系统、教育系统、乌兰牧骑、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
(2)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以签订的协议为准,据实合理编报,涉及环卫、污水垃圾、护林防火、物业管理等行业。
另外,各部门、单位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除落实中央因公出国(境)任务外,2023年原则上不安排因公出国(境)预算,除特殊原因外,不安排公车购置预算。各部门、单位不得在专项业务费及其他项目支出中安排“三公”经费,年度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部门预算以及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
2、项目支出预算(含债务支出)
在保证人员经费、正常运转经费和基本民生支出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做实项目库,将项目库的建设作为编制和执行预算的基础。编制项目支出符合以下条件:
(1)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支出。
(2)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实施重点项目。
(3)纳入债务系统内政府确认的有关部门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本息。
3、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
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设备等资产的,要按照本单位存量资产情况及配置标准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项目明细预算,所需资金在单位年度预算控制数内予以明确,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应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4、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呼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呼财购[202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编制县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采购的项目,各部门要准确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有关内容,力求编实、编准、编细。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等采购政策的落实,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充分做好政府采购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避免出现政府采购预算过高或过低无法执行的现象,所需资金在单位年度预算控制数内调剂解决。
5、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20〕102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精神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15]17号)中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的文件精神,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时,由各部门(购买主体)依据我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项目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能、工作计划等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政策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项目,不得进入财政项目库管理,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各部门、单位应对新增重大项目和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报预算必备条件。将事前评估结果、绩效监控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指标,对于结果不好的或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严格控制,酌情减少2023年预算安排。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细化编制”的原则,参照一般公共预算的要求和标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均可安排的项目,优先使用府性基金。同一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项目逐一编报。
五、编制程序
2023年部门预算采取“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一上”阶段(2022 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成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核改工作,将 2023 年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编制说明等材料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三份)。业务股室审核部门预算后,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和业务股室盖章确认的部门工资表、项目支出表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一体化系统生成表)报预算编审中心。
(二)“一下”阶段(2022 年11月15日前)。县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将各部门报送的基础信息、“一上”预算建议予以审核、审核后报预算室,预算室复核后下达 2023 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及编制任务。
(三)“二上”阶段(2022 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根据预算室下达的控制数编制 2023 年部门预算草案,认真编写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并将书面材料与电子数据报送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三份)。县财政局预算室审核和汇总部门预算草案,报局党组审定,最后形成2023年县级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四)“二下”阶段(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预算后的2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告知)至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部门在15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至所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