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督导条例》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督导委)成员单位作用,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县督导委统筹协调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督导政策,审议决定全县教育督导规划和重要事项,聘任县督学,发布教育督导公告。
第三条 县督导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开展工作。
县督导委设主任1名(负责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工作,谋划县政府教育督导工作总体思路,主持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督导工作举措和重大事项)。
副主任2名(协助主任负责县教育督导委各项工作,落实县教育督导工作部署,负责县教育督导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县督导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县督导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督导委的各项决策,组织开展各类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
第五条 县督导委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审议全县教育督导工作报告、确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要点和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主任或副主任可不定期召集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县督导委名义下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和公报,由县督导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以县督导委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信函、教育督导报告,由县督导委副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县督导委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县督导委委员报送必要的文件、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县督导委委员参加县教育局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会议。
第八条 县督导委应当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各成员单位根据县督导委的政策和决议,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县督导委成员单位有关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负责协调落实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定期议教制度,贯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解决教育工作重大问题,督查乡镇及县直单位履行教育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党建工作,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对履职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学校意识形态和思政工作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媒体的涉教宣传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的管理,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比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师补充长效机制,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合理流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教育事业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县教育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做好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会同县教育局指导、监督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督导。指导乡镇(社区)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学生落实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强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县司法局:负责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导。将教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为学校的法制课、法制教育活动提供帮助;做好维护教师、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等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法制校长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财政教育投入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指导县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收入,加强岗位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合理流动,落实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布局规划,指导学校建设用地征收。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学校等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校舍危房改造等工作。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教育工作,配合做好补齐教育短板,支持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乡村振兴。负责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产业人才建设工作,统筹支持教育事业。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体育资源的共建共享,免费向师生开放使用,指导学校将文化体育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指导学校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校园健康体检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对校园传染病防控、常见病矫治、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环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防灾减灾的宣教普及;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消防安全等避险自救知识、技能等;同时,督导相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
团县委:负责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协助县委组织部推进学校的党、团、队一体化建设。指导落实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的配备标准、任职程序和评价激励机制。指导开展各类有利于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调与青少年儿童权益相关的事务。
县残联:负责依法维护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调查掌握残疾儿童状况,了解促进残疾儿童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组织各类扶残助残活动,支持特教学校发展。
县科协:负责将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第九条 县督导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督导工作,每年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调研或参加教育督导评估检查活动1次以上,及时向县督导委获办公室提交意见建议。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