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窑沟乡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政府第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收及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9日
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有序推进清水河县永胜煤矿(以下简称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永胜煤矿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土地权益人三方利益,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保障永胜煤矿早日投入生产运营,推进清水河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陈胡日查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 焦 乾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孙瑞强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高瑞雄 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庞胜宇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吕天龙 县发改委副主任
乔志勇 窑沟乡党委书记
杜国东 窑沟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云 璐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吕 龙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赵 勇 窑沟乡一级主任科员
张贵贵 窑沟乡执法局局长
李金龙 内蒙古永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窑沟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杜国东(兼)。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搬迁安置专班,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赵 勇 窑沟乡一级主任科员
副组长:张贵贵 窑沟乡执法局局长
成 员:杨庆万 窑沟乡干部
张志辉 窑沟乡干部
吕雄飞 张窑沟乡干部侯俊山窑沟乡干部
李文兵 暖泉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李金龙 内蒙古永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三、征拆范围
窑沟乡暖泉也村委下狼窝嘴自然村、大井沟村委南峁自然村(以下简称搬迁村),具体征拆范围以永胜煤矿矿区开采需求的范围界址点坐标为准。
四、征拆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企业、农户利益兼顾原则
(三)整村同时进行原则(全部征拆户签订完协议,统一一次性兑付征拆款)
五、人口安置
(一)安置人口认定
1.2024年1月1日前持有搬迁村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2024年1月1日前婚入、出生但无搬迁村户籍人员。
3.截止 2024 年1月1日无本村户籍,但在搬迁村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有二轮土地承包田的人员(不包括有承包田但已婚出人口,具体执行中对仅有房产的最多可认定1个安置人口,对有二轮土地承包田的最多认定安置人口数不得超过当年二轮土地承包人口数)。
4.截止农户实际搬迁日前已经死亡的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包括在岗及离退休人员),空挂户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内。
5.登记在户主户口名下的外孙、女婿,在具体安置时,按照正常人口标准的一半执行。
(二)人口安置标准
为搬迁居民一次性发放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生产生活安置费50000元/人。
六、搬迁安置方式
有自有住房的搬迁居民可自由选择置换安置和现金安置两种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如下:
(一)选择置换安置的
由永胜煤矿提供安置房(位于清水河县城关镇清杨路集中供热公司东),被征收房屋和回迁房置换的计算比例为:被征收房屋系居住主石窑、砖混主房、砖木主房的,按照1:1计算;被征收房屋系砖混凉房、砖木凉房的,按照1:0.7计算;被征收房屋系土质主窑、石彻凉房的,按照1:0.5计算。置换时不足或超出部分,按照拆算后的回迁房面积2530元/m互补差价。
(二)选择现金安置的
按照《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折算现金。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后,将其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全部拆除,拆除后房屋补贴一次性兑付。
(三)房租(过度安置费)
1.自居民完成搬迁、拆除原院落当月起至回迁房交房日当月止,再顺延3个月的期间给予居民房租(过度安置费),房租标准为300元/人/月,70周岁以上老年人400元/人/月,上述房租于搬迁时一次性预领12个月,其余在回迁楼房时一次性结清,长退短补。
2.回迁房交房时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若不能按时交付,从协议签订之日两年期满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当月止,按上述的房租(一般人口300元/人/月,70周岁以上400元/人/月)标准再增加一倍执行(即一般人口600元/人/月,70周岁以上人口800元/人/月)。
(四)房屋分配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置换房屋分配采取现场抓阉的方式进行,确保分配阳光透明。
(五)房屋入住标准
毛坯房(完成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公共设施,房屋做到无渗漏、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等),具体居住设计由回迁户自行安排。
七、土地征收
(一)耕地。征收面积以该地块土地确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价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文件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中涉及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退耕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宅基地。被拆除院落所占宅基地采取房屋置换方式安置的,宅基地不再补偿;采取现金安置的,按照宅基地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四)其它地类。林地、草地、其他用地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旗县区征地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字[2022]19号)执行。
(五)村集体公共设施用地。村集体道路、林木、输电线路、房屋等公用设施,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六)地上附着物。按照《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七)征地方式。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由县政府委托窑沟乡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与被征地村委和涉及相关土地承包户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八、工作程序
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宣传政策→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和实物量核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签订协议→拆除实物(清标)→发放补偿金→搬迁安置。
(一)确定征收土地范围。由搬迁安置专班依据开采区域、影响区域及矿区相关建设内容,确定征拆范围。
(二)宣传政策。领导小组及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实施搬迁安置前需对工作方案多途径进行宣传。
(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由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窑沟乡和村委、自然村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自2023年6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清水河县人民政
府关于禁止在天赐源(原永胜》煤矿矿区私搭乱建的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四)开展现状调查和实物量核准。征收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会同被征收人进行被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核准,实物量登记采用现场丈量登记的方式进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共同确认。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备案。
(六)制定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县政府印发工作方案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窑沟乡和村委、自然村范围内依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七)组织听证。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内容持有异议的村委和农户,组织听证。
(八)签订协议。县政府委托窑沟乡政府与被征地村委和涉及相关承包户签订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一次性办理征地手续。
(九)拆除实物。由搬迁安置专班组织被征收人与企业进行拆除实物。签订合同后,在实际拆除前,如发现漏、错项由领导小组工作人员现场核准更正,并予补偿。
(十)发放补偿资金。经领导小组确认以上环节结束无误
后,兑现补偿金。
(十一)搬迁安置。按照工作方案规定完成房屋分配等搬迁安置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和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及时反馈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2023年6月20日后未取得相关手续新建的房屋、种植林草等一切抢建、抢种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工作中乱补偿和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核实,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统筹解决问题。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其他事项
本工作方案未尽事宜,由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负责解释。涉及内蒙古永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为矿权主体的征收工作参照
此方案执行。
附件: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附件
| 清水河县永胜煤矿矿区村土地征收及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 |||||
| 序号 | 种类 | 单价 | 备注 | ||
| 一 | 土地 | ||||
| 1 | 耕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统一区片综合地价 | 区片综合地价 12140元/亩 | ||
| 2 | 林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统一区片综合地价 | 地类修正系数0.27 | ||
| 3 | 草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统一区片综合地价 | 地类修正系数0.21 | ||
| 4 | 坟地 | 10000 元/亩 | |||
| 5 | 宅基地 | 7500 元/亩 | 具有土地证 | ||
| 二 | 林木 | ||||
| 6 | 阔 叶 |
柁材 | 69-100 元/株 | 胸径≥16 cm | |
| 檩材 | 35-60元/株 | 胸径8-14cm | |||
| 乔 木 |
椽材 | 23-30 元/株 | 胸径 68cm | ||
| 幼树 | 12 元/株 | 胸径6cm以下 | |||
| 7 | 果 树 |
盛果期 | 529-1000元/株 | 地径≥20cm | 杏树低一档,枣树低二档 |
| 中果期 | 429-700 元/株 | 地径6一20cm | |||
| 幼果期 | 81-400 元/株 | 胸径4一6cm | |||
| 衰老期 | 400 元/株 | ||||
| 幼果树 | 23-50 元/株 | 种植2年内 | |||
| 育苗期 | 30 元/株 | 参照林业局 当年出圃价 | |||
| 8 | 松树 | 200 元/株 | 树干高3 米以上 | ||
| 150 元/株 | 树干高 2-3米 | ||||
| 100 元/株 | 树干高 1.5-2米 | ||||
| 80 元/株 | 树干高 1.5米以下 | ||||
| 30 元/株 | 树干高 0.5 米以下 | ||||
| 参照林业局 当年出圃价 |
松树幼苗 | ||||
| 9 | 红柳 | 10 元/丛 | 根部五分枝以上 | ||
| 沙棘 | 12 元/丛 | ||||
| 柠条 | 3 元/丛 | ||||
| 三 | 房屋(货币补偿) | ||||
| 10 | 砖混主房 | 953-1000 元/平方米 | 包括装修补偿费 | ||
| 11 | 砖混凉房 | 667-700 元/平方米 | 高2.8米深6米的砖混凉房按砖混主房标准补偿 | ||
| 12 | 主石窑 砖木主房 |
900 元/平方米 | |||
| 13 | 石凉窑 石圈洞 |
418-500元/平方米 | |||
| 14 | 土主窑 | 498 元/平方米 | 挂面加50元/平方米 | ||
| 15 | 土凉窑 | 200 元/平方米 | 按使用面积计算 | ||
| 16 | 废弃石窑洞 | 200 元/平方米 | |||
| 17 | 废弃土窑洞 | 300 元/间 | |||
| 18 | 简易房 | 150 元/平方米 | 包括彩钢房 | ||
| 四 | 其他 | ||||
| 19 | 温棚羊圈 | 160 元/平方米 | |||
| 20 | 简易羊圐圙 | 150-300元/个 | |||
| 21 | 石拱猪圈 | 1500 元/个 | |||
| 22 | 盖板猪圈 | 1200 元/个 | |||
| 23 | 简易猪圈 | 300 元/个 | |||
| 24 | 鸡狗窝 | 200 元/个 | |||
| 25 | 春灶 | 200元/个 | |||
| 26 | 大门 | 600-800 元/合 | |||
| 27 | 石(砖)菜窖 | 1000-2000元/个 | |||
| 28 | 土菜窖 | 800 元/个 | |||
| 29 | 石砌墙 (基础) |
浆砌 | 280 元/立方米 | ||
| 普通 | 200 元/立方米 | ||||
| 30 | 厕所 | 800 元/个 | 封顶 1200 元/个 | ||
| 31 | 简易厕所 | 200 元/个 | |||
| 32 | 旱井 | 3000 元/眼 | 废弃 500 元/眼 | ||
| 33 | 水窖 | 6000-8000元/个 | |||
| 34 | 坟头 | 5000 元/个 | |||
| 35 | 青苗 | 500 元/亩 | 旱地 | ||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