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各部委办局、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参照执行。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9号令)和县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采取由县长主持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召集的各类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研究决策。
(二)坚持依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凡属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五)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优化决策原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向县委提交的或应由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县政府决定出台的重要文件等重要事项。
3.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5.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6.事关全局性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8.财政预决算编制或调整、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地方财税管理体制、财税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
9.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重点产业政策、重要资源开发配置以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关系长远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及国有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
12.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抢险救灾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3.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县政府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交流、调动和后备干部人选。
2.推荐申报县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每年度列入全县重大经济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及资金安排。
2.各乡镇、各部门谋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申报必须经本级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提出可行的方案、论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依据,再提交包乡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研究。
3.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通过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常务副县长审批决定;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通过常务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投资额度在300万元以上,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未通过相关会议研究或无会议纪要的,不得实施。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融资项目,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重大融资项目安排,通过副县长专题会议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300万元以上重大融资项目安排,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县属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经本级董事会研究论证可行性,再报主管部门国资委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5.其它需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本级资金使用事项
1.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形成预算草案,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预算草案。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无预算原则不支出。
2.未列入预算的政府性投资计划。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安排(不包括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内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具体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具体意见,常务副县长拿出审核意见,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本办法实施后,未通过相关会议研究或无会议纪要的,原则上不予支出。
3.大宗物资、设备等国有资产的采购、处置(不包括上级专项)。其中,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国有资产购置由委办局自行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国有资产购置,通过副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常务副县长审批决定;1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购置,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国有资产处置,通过委办局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国有资产处置,通过副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常务副县长审批决定;1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其它需要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议题准备
1.决策事项建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审查、法律咨询、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
2.决策事项建议按照职责分工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承办部门报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出,如涉及两个以上的部门职责范围,由承办部门与该议题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在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后,经政府县长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3.提交县人民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决策事项报告、方案和说明、征求意见材料、专家咨询论证或听证会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材料原则上应在提交相关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会议决策而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政府班子报告说明决策情况,其未完成事项如需县政府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按规定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二)集体研究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达到县政府班子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县政府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副县长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进行审议。
2.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并归纳意见作为结论。
3.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作出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原则上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充分酝酿成熟后再提交决策。县政府班子成员对已作出的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
4.视议题情况可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专家、有关部门人员等列席旁听县政府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5.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以书面记录方式,全面、如实、客观记录会议的表决方式、政府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集体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6.县政府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印发有关部门。
7.建立完善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案卷归档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将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重要资料全部收集整理,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定期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三)贯彻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县政府班子决策后,由县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其中一名政府班子成员牵头,其他政府班子成员应积极配合,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县政府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县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已作出决策事项产生疑问的,可按程序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服从执行。
四、监督检查
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检查与信息反馈,并适时进行考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严肃性,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1.县政府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2.县政府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贯彻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有悖县政府常务会决策的行为。
五、责任追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相应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2.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3.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5.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7.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县政府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六、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制定的关于集体决策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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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1月5日印发 |